【案例】2017年8月21日20时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某乡镇卫生院炊事员徐某和两个朋友约卫生院工作人员金某,到该院中医科接受拔火罐治疗。准备工作中,金某未找到盛放酒精的容器,便用3号火罐代替盛装酒精。
在为徐某实施拔火罐治疗时,金某误把装有酒精的3号火罐用于治疗,酒精洒落到俯卧的徐某背部,燃烧的酒精顺势流下,烧伤了徐某的面部、耳部、颈部、胸部及右上肢局部皮肤。事发当日,卫生院并未及时对徐某进行救治,第二天,该院才派救护车和医护人员将其送到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治。徐某住院25天,经医学鉴定,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构成八级伤残。徐某将卫生院告到新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1万余元。
卫生院方辩称,事发当日,卫生院并未上班进行诊疗活动,当时中医诊室的门是锁着的,徐某等人未经卫生院同意,擅自拿钥匙打开诊室门,用卫生院的资源进行拔火罐减肥,且未挂号交费,该行为属个人行为;事故责任人金某并非卫生院工作人员,徐某所受伤害与卫生院无关。院方认为,事故发生后,该院已积极对徐某进行抢救,并及时送到医院治疗,在该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3.66万元。烧伤后果对其本人及家庭造成极大精神影响,结合伤情及实际案情,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卫生院赔偿原告徐某共计25.66万元。
【释法】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卫生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律师认为,本案中,卫生院医务人员在医院为患者提供拔火罐服务就是诊疗行为,与是否在诊疗时间无关。因此,法院采纳了司法鉴定意见,判决卫生院承担责任,进行赔偿。(云南日报 记者陈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