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记者获悉,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徐家相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判决显示,徐家相于2005年8月担任云南省急救中心主任,直至2011年5月3日退休。其在担任云南省急救中心主任期间及受云南省卫生厅委托担任“云南省农村急救体系建设,巡回医疗车建设项目设备G标段”评标人员时,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41万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5年,徐家相不服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退休6年后被查
今年66岁的徐家相是云南人,徐家相在2004年7月至2011年5月期间,担任云南省急救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在2011年5月的时候经过云南省卫生厅和人社厅批准办理了提前退休。退休后,徐家相从2011年6月份开始担任昆明中英安琪儿妇产医院的院长、党总支书记,昆明中英安琪儿妇产医院是中外合资的民营医院。
判决书显示,徐家相因涉嫌受贿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3月30日由四川省长宁县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4月11日由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4月27日由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宜宾市看守所。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41万
判决书显示,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家相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家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理本案,并讯问了上诉人徐家相,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查明,其在担任云南省急救中心主任期间及受云南省卫生厅委托担任“云南省农村急救体系建设,巡回医疗车建设项目设备G标段”评标人员时,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41万元。
判决书显示,徐家相的受贿事实共有5起。
2005年至2006年,徐家相利用担任云南省急救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承建云南省急救中心基建项目负责人李某1在工程款划拨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李某1送予的现金人民币33万元;
2008年,徐家相利用担任云南省急救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北京顺展天拓公司总经理侯某在货款划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侯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08年至2010年,徐家相利用担任云南省急救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云南民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在向云南省急救中心出售除颤起搏监护仪等业务过程中通过帮助,非法收受胡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
2010年至2011年,徐家相利用担任云南省急救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珠海新康杰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总经理袁某在向云南省急救中心出售负压车及相关业务来往过程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袁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2年至2016年,已经退休的徐家相利用受云南省卫生厅委托担任“云南省农村急救体系建设,巡回医疗车建设项目设备G标段”评标人员的职务之便,为珠海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代表陈某在上述项目竞标过程中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陈某送予的人民币79万元。
退休后仍然帮企业中标 收好处费
徐家相供述称,2012年的时候,云南省卫生厅采购县级医疗救治能力项目,陈某到昆明找到我,问我能否帮助他中标争取这个项目,我说我已经退休了,陈某说没有关系,还说我在医疗系统比较熟悉,需要我帮忙,他当时给我提过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支付好处费给我。我给黄某讲了陈某的公司想做这个项目,让黄某关照一下。后来这个项目开始评标,我参加了这个项目的评标,评标专家有我、黄少贤等7人。我评标过程中我投了安克公司的票,最后安克公司中标。项目完成以后,大概在2012年底或者是2013年年初,陈某打电话说项目做完了,问他之前说好的好处费转到哪里,他就说转到自己卡里面。
徐家相利用影响力受贿也跟“云南省农村急救体系建设”有关。2012年,徐家相退休后利用其曾担任云南省急救中心主任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北京某公司总经理侯某在竞标“云南省农村急救体系建设,巡回车医疗建设项目F段”过程中提供帮助,为侯某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侯某送予的人民币共计55.02万元。
在2012年的时候,他到昆明住在金鹰广场酒店,约徐家相见面说是有点事。他对徐家相说看到了县级医疗救治能力项目的招标公告,想来做这个业务。他知道当时徐家相已经退休了,但是也知道评标专家里面有急救中心的人,和徐家相很熟,所以希望徐家相帮忙中标,徐家相说可以。随后,侯某算了一下自己的利润,然后对徐家相说项目能够做成,可以按照中标价格的10%给他。徐家相就同意了,表示一定帮忙,让他们公司中标。
称制止同监犯人自杀有立功情节 上诉被驳回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徐家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徐家相提出上诉,他称自己有自首情节,制止同监犯人自杀,有立功情节,接受审判时已满65周岁,应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徐家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罚金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另外,徐家相犯罪所得人民币196.0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宜宾中院认为,徐家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离职后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关于徐家相提出其制止同监犯人自杀,有立功情节,接受审判时已满65周岁,应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宜宾中院认为,徐家相在关押期间,同仓在押人员采用撞墙等方式自残、自杀,徐家相参与了救护,但谈不上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功条件。宜宾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掌上春城 记者吴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