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合宇聪 5月17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以来,全市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昆明中院于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执行 助力提升昆明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4种情形的民营企业将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人员信用可修复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建立民营企业失信信息删除制度,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只要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符合意见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法院便将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失信信息。对于符合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等4种情形的民营企业将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被限制消费后,提供了有效担保或经申请人同意的,法院将及时解除限制消费令。
涉企案件审慎查封冻结
《实施意见》规定细化诉讼保全措施,审慎查封冻结。比如,《实施意见》第4章节第11条规定,在保证实现诉讼保全裁定内容的范围内,审慎采用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尽可能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被保全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应审慎采用冻结措施,确需冻结的,必须明确冻结数额。
保全标的可灵活置换
《实施意见》规定严格诉前保全审查,规范诉前保全措施。例如,今后,立案部门将对诉前保全进行更加严格、审慎的审查。申请保全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财产作为担保,并提供被申请保全人名下清晰、有效、真实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等。
此外,有权利就有救济。财产保全制度难免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配置完整的救济制度。《实施意见》还规定规范被保全财产置换,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例如,保全实施后,被保全人提出用等价值资产申请对被保全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置换的,法院将积极办理置换手续。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同时对被保全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将严格审查,依法办理。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志昆介绍,《实施意见》一共7章22条,是昆明中院在进行了大量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中院财产保全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难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实施意见》明确了打造优质营商环境需要遵循的5个原则,既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全面保护原则、坚持实质保护原则,其出台必将为昆明民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