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检察机关批捕涉黑涉恶人员3059人
2019-04-17 08:22:53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 (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昨天,记者从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专场发布会上获悉:截至2019年4月12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涉黑涉恶案件741件3059人,提起公诉381件3434人,省检察院挂牌督办18件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有效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

据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王亚锋介绍,2018年1月,中央部署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各级检察院始终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省检察院建立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严格把关制度,对在办涉黑涉恶案件全部审核把关一遍,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拔高、降格、凑数等偏差问题。全省三级检察院成立涉黑涉恶案件专业化办案组,统一承办涉黑涉恶案件,实行捕诉一体工作机制,整合打击力量,办案质效不断提高。同时,在全省开展了“办案百日攻坚行动”,通过开展一系列工作,高质、高效地起诉了一批有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件,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分子。

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45件88人,纠正漏捕298人、漏诉265人,先后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80件次。严格按照办理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要求,依法不批准逮捕367人、不起诉106人。认真甄别案件的黑恶定性与定罪,对每件认定为黑恶势力的犯罪案件做到严审细查,重点研究争议案件,特别是对于因证据导致的黑恶定性争议问题,做好取证引导、补证建议、法律监督工作,同时,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立案监督工作,确保在法治轨道内实现“黑恶必扫、除恶务尽”。

为撕开“关系网”、拔除“保护伞”,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一案三查”,落实涉黑恶“保护伞”案件由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带领扫黑除恶专业团队集中办理的要求,并要求办案部门展开对犯罪背后是否有“保护伞”的每案专题讯问工作。紧盯“保护伞”线索,不就案办案、就事论事,以更广阔的视野发现案件背后“保护伞”黑幕。按照高检院工作要求,省检察院对失职、渎职等问题坚决倒查责任,对接到的反映检察人员涉黑涉恶的问题线索,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个别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害群之马,一律坚决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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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检察机关公布十件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昨天,在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专场发布会上,省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彭光明通报了云南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大典型案例。

周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0年以来,周某先后纠集高某某等10余人形成了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层次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挂靠某建设集团下属公司等形式承揽建筑工程获取经济利益,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经济实体为支撑和掩护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以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及利益。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本市建筑行业等领域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非法影响力和控制力,严重侵犯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6年6月29日,该组织实施了在昆明市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的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犯罪,该起犯罪导致两人死亡、多人轻微伤。此外,该组织还在数年内实施了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10余起犯罪与多起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积极引导侦查,经补充侦查增加案卷材料53本,追诉遗漏的犯罪嫌疑人1名,将取保候审的张某等2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案件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周某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其中对周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扰乱市场的宋某恶势力团伙案

2013年以来,以宋某为首,莫某等7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元谋县境内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14次向20余名受害人强拿硬要财物共计14.4万余元,并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要求菜农在蔬菜交易时违背正常的公平交易规则,以特定价格将蔬菜卖给该恶势力团伙。该团伙横行霸道,非法取财,扰乱相关市场的交易秩序,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其中认定主犯宋某构成敲诈勒索等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疯狂抢劫的苏某某恶势力团伙案

2016年7月起,以苏某某为首,田某某等10余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麻栗坡八布乡附近区域,多次作案,采用摩托车拦截车辆,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威胁被害人等方式,抢劫途经此地的运输走私货物车辆。此外,团伙成员翟某某还参加一起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其中认定主犯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

李某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抢劫案

2016年以来,李某、盘某某等10余人,长期盘踞在河口县235省道老范寨乡大树塘公路边,对途经此地的大货车,采用追逐、拦堵的方式将车逼停后,对驾乘人员实施抢劫,其中数名团伙成员还多次向该地非法聚赌窝点的摊主强行收取保护费。该团伙利用案发地系老昆河公路,部分拉载走私冻品或货物的大货车会绕道途经此地,以“黑吃黑”的方式对这些大货车实施抢劫,利用被害人不敢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心理,长期盘踞在此作案,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其中认定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盘某某构成抢劫罪,判处团伙成员1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挖出涉黑走私团伙背后保护伞案

2015年以来,陈某某先后邀约了田某某等人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中越边境上私设走私通道,为走私白糖、大米等普通货物,越南生猪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提供便利,收取“码头费”。该组织在马关、文山一带,逐步形成组织架构明确,人员基本固定,在中越边境私设走私通道,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攫取非法利益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此过程中,为实现其组织利益,陈某某等人通过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向边防警察行贿、妨害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桥头乡、马关县及周边地区为霸一方,欺压走私路线沿途百姓,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深挖涉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保护伞”的职务犯罪线索,依法履职,已将发现涉及“保护伞”的10余起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袁某某充当恶势力团伙“保护伞”案

袁某某担任富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巡逻防控中队副中队长,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涉嫌持刀伤人的余某某逃避刑事处罚,并收受了余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余某某钱财,不依法履职,放纵了相关恶势力团伙重要成员余某某逃避处罚,充当了恶势力团伙“保护伞”,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认定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马某某恶势力团伙非法采矿案

自2010年起,以马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多人,在从未获得过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以复土植被、承包经营或修路等名义,在大风垭口、白莲水井等地以暴力等非法手段为依托,私挖滥采,将国家的矿产资源非法据为己有。为实现犯罪目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买强卖矿石,对保护矿产的村民进行恐吓、殴打,并拉拢基层组织干部包庇其罪行,构成了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逐步形成了在一定区域有严重危害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成立,其中主犯马某某犯非法采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2万元,对依法扣押的磷矿石共计126115.04吨予以追缴并依法处理,并追缴涉案销售磷矿石违法所得人民币700余万元。

编辑: 周硕 责任编辑: 孙红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