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整治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为期6个月
2019-03-29 20:45:49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昝娟娟 “3·15”晚会曝光了重庆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记者从省药监局获悉,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云南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

此次整治,在2017年部署开展的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基础上,各州(市)开展“回头看”,并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将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整治与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票据管理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相结合,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其中,3月25日至4月30日为自查整改阶段,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5月1日至8月30日为各州(市)开展监督检查和省药监局监督抽查阶段。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将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同时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将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法予以处罚;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通过整治,将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编辑: 刁凤云 责任编辑: 俞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