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严查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2019-03-29 19:27:57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俞逍 近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云南省药监局”)发布通知,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通过整治,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整治工作分自查整改阶段和监督检查阶段。在自查整改阶段,所有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要求开展自查,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 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自2019年5月1日起,云南省药监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通知要求,各州市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风险防控,加强属地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要克服当前正处于机构改革过渡期存在的人员少、任务重等困难,整合资源,稳步推进监督检查工作;要强化制度建设和落实,建立完善药品监管长效机制,把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在实处,取得实效;要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通过此次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全行业对执业药师配备政策要求和全社会对执业药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提升质量管理方面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社会监督。

编辑: 刁凤云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