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甘凌菲 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机制,日前昆明市委、市政府印发了《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及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记录期限、惩戒期限和惩戒细则。
明确严重失信主体 实行惩戒记录期限制度
《实施细则》共十二条,将从4月19日起施行,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惩戒均适用。其中,《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被司法机关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成员属于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体视为严重失信主体。
《实施细则》明确,将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的惩戒实行记录期限制度,被处以警告、罚款的,记录期限为6个月;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记录期限为12个月;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记录期限为暂扣或者吊销之日起24个月。
严重失信主体同时被处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录期限为每种行政处罚记录期限的总和。超过记录期限的不予惩戒。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记录期限为失信黑名单惩戒期限;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期限的,记录期限为行政处罚期限。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记录期限影响综合评分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所涉及的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其他涉及公共、公益项目的交易活动。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项目,严重失信主体将按照记录期限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少5-10分。具体惩戒分数为: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5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5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2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项目,严重失信主体将按照记录期限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去15%-30%,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具体惩戒规定为: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15%;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0%;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5%;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30%。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记录期限内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委托其办理招标(政府采购)事宜。评标专家存在失信行为的,记录期限内不得抽取其参与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