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假药案”不构成犯罪 顺应常识常理常情
2019-03-26 10:20:52
来源:春城晚报
近日,山东警方认定,聊城市肿瘤医院主任医师陈宗祥在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推荐“卡博替尼”并列入医嘱,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经多方查证,未发现陈宗祥从中牟利,与药品销售人员也不存在利益关联,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禹死亡与该药有直接关系,行为虽属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对陈宗祥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新京报》评论:从法律上来讲,山东警方贯彻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如果对陈宗祥适用刑罚,那代价实在太巨大,刑罚所得到的效益远远小于它产生的消极作用。国家对药品管理严格审慎,无可厚非,但“卡博替尼”的“假”,并不同于民众指责“假冒伪劣”的“假”。换言之,陈宗祥在救治患者王某禹的过程中,虽然违法,但没有牟利,更没有坑害患者,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禹死亡与“卡博替尼”有直接关系,因此没有构成犯罪。
早在2016年,最高检专门印发《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意见指出,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行为,以及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不过,这一制度设计并没有得到司法实务部门的足够重视。
本案中,陈宗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却顺应了常识常理常情,带有明显的帮助和互助性质。对此,不少患者用存在即是合理来形容这种现象。只不过,从《我不是药神》中的程勇,到聊城“假药案”的陈宗祥,他们都为此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山东警方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以个案正义呼应了法律原则,也激活了制度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