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诈骗8名车主 10人涉恶团伙被控敲诈勒索
2019-02-14 09:20:53      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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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刘某、高某昌、周某鸥共同出资成立汽车租赁公司,手下再养一帮打手,组成10人涉恶团伙,利用有车族急需用钱的心理,进行“套路贷”实施诈骗,先后对8名车主实施敲诈勒索。12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刘某、周某鸥、高某昌等10人组成的涉恶团伙案。

10人涉恶团伙实施“套路贷”

西山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高某昌、周某鸥共同出资,由刘某、高某昌进行前期操作,然后向周某鸥进行汇报沟通的方式,成立了邦财汽车服务租赁部(以下简称邦财公司,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万达广场5栋1单元1802),针对有车辆做保障的借款人,以放款方便快捷、手续简单、借款人车辆可以正常使用为引诱,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再以家访费、GPS安装费、押金、风险金等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肆意单方认定借款人违约后,由公司负责追债人员梁某彬、王某锋、陈某等7名被告人开着三菱欧蓝德越野车进行债务追讨,这些人或者直接用事先准备好的备用钥匙将借款人车辆开走,并藏匿于公司事先租赁的仓库,这些仓库分布在昆明城郊结合部,有的仓库甚至在大理,以此为条件与借款人谈判,要求其承担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借款本息等费用,追债人员每次拖车邦财公司均给予每人200元的拖车费。

2017年3月16日,被害人陈某在与刘某、高某昌商谈后,陈某以自己的海马轿车向邦财公司进行抵押贷款4万元,在扣除押金、风险金、家访费、GPS安装费等费用后,实际拿到29500元,陈某按照每10天归还一次利息的约定,共归还了4次,共计4800元。

2017年4月,因陈某逾期未归还利息,刘某安排手下王某锋等人用备用钥匙将陈某的车辆开走藏匿,并要求陈某以60000元的价格来赎车,因陈某无力赎回,高某昌、王某锋以35000元的价格将陈某的车卖给了杨某并过户。

除了陈某遭遇“套路贷”外,还有另外7名被害人也遭受到刘某、高某昌、周某鸥等10人组成的团伙设计的“套路贷”陷阱。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高某昌、周某鸥等10名被告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高某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高某昌一人犯两罪,应当适用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高某昌、周某鸥等10名被告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10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犯罪集团。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周某鸥等10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由于案情重大,本案将择日宣判。

蒙自首例“套路贷”涉恶案宣判

2月12日,云南省检察院官方微信报道: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6人“套路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在蒙自市法院进行公开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该案为蒙自市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烈某邀约被告人张某、尹锡某共同出资,以蒙自龙航起点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以无抵押贷款为诱饵进行宣传,非法公开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由张烈某、尹锡某负责与借款人商谈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并和张某商量后共同决定是否放贷,决定放贷后由胡美某以个人名义签订格式化的《借款协议书》,到期未还款的先由胡美某电话催收,仍不还款的由张某、张烈某、尹锡某安排被告人彭某坚、彭某涛追讨债务,彭某坚、彭某涛又纠集李某帆、白某清等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软暴力方式追债。

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张烈某、尹锡某、胡美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放高利贷,以“砍头息”等形式签订虚高借款协议,以“违约金”“逾期费”“上门追讨费”等名目虚增债务,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雇佣被告人彭某坚、彭某涛多次以滋扰、威胁、跟随、看守、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行索债,获取非法暴利,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6起,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拘禁犯罪9起,严重侵犯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及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蒙自市法院审理,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烈某、张某、尹锡某、胡美某、彭某坚、彭某涛有期徒刑16年至11年不等。(春城晚报 记者柏立诚 通讯员李文华 法院供图



编辑: 金玉 责任编辑: 谭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