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红河州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州部署,对黑恶势力犯罪从严、从快惩处,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蒙自市
2018年12月29日,蒙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邓某等5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在蒙自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经常纠集被告人邓某、谭某某、李政某、李绍某等人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手段,在张某开设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建筑工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故指控五名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已形成恶势力团伙。
蒙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等五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判决五名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中张某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李绍某、谭某某、邓某、李政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判处五名被告人依法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开远市
近日,开远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廖某某等17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案,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为发展下线、强迫他人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廖某某组织、领导、指挥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党某某实施传销活动,并形成以廖某某为首要分子,上述四人为骨干分子,以被告人陈某某等12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以招工、婚恋等名义物色受害者,将受害者骗到设定的地点后,通过暴力、非法拘禁和强力洗脑等方式迅速将受害者培养成犯罪“工具”。案发后,打着“传销组织”的名义掩盖他们涉恶的外衣;其中廖某某等8人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廖某某等3人对其中一名被害人实施抢劫。该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庭审长达九个小时,17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一审将择期宣判。
河口县
2018年12月18日,河口县人民法院在一楼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盘某某等17名恶势力团伙成员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盘某甲、盘某乙等17人长期盘踞在235省道河口县老范寨乡大树塘公路边,对过往货车实施拦车收费。期间,该团伙成员李某某、盘某某等人以恐吓、威胁等方式多次对大树塘街上摆“拉坨坨”的摊主收取保护费。该犯罪团伙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案件将于近期宣判。
红河县
近日,红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两件涉恶势力犯罪在红河县人民法院公开进行宣判,恶势力团伙受到法律严惩。
2012年至2017年期间,以被告人李某荣为首,被告人李某鸿、李某超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以家族关系为纽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红河县某乡辖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审理,红河县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为恶势力犯罪,依法对被告人李某荣、李某鸿、李某超作出有罪判决。
2017年1月至11月期间,以被告人马某辉为首,被告人李某生、张某文、马某林、李某杰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红河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审理,红河县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为恶势力犯罪,依法对被告人马某辉、李某生、马某林、马某文、李某杰作出有罪判决。
屏边县
近日,以胡某某、江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以来在屏边辖区国道沿线拦截过往货车实施抢劫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屏边县检察院依法起诉。
该案移送屏边县检察院后,该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建由检察长指导、组织侦监、公诉检察办公室等部门检察官组成办案组。案件办理过程中,专案组与公安机关多次联系,对案件证据固定等方面进行全面指引,对每个涉案成员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反复评估,确保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认定准确。
从快从严强化打击力度。为确保对该案的从快从严打击,保证打击效果,屏边县检察院打破常规办案模式,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依法取证。在审查案件时与侦查机关时时保持联系,边沟通边补查,要求侦查机关严格取证程序,注重收集恶势力组织架构、每个成员涉罪行为等方面的证据,准确区分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集团界线,逐案逐人梳理,共与侦查机关召开三次沟通协调会,要求补充完善证据一百余项。(红河州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