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拟允许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为基数的10%
2018-12-19 17:00:04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昝娟娟 日前,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昆明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审议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办法》拟允许无固定用工单位的个人缴纳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月平均收入,且最低下限为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上一年度昆明市职工月底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统一为10%。

《办法》明确了适用人群: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以下简称自愿缴存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在本市正常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或以上(含一年)的年满18周岁且未满60周岁男性、或未满55周岁女性。

自愿缴存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近一年城镇基本养老金缴费证明、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属于个体工商户雇员的,提供劳动手册;属于其他自愿缴存人员的,提供个人从业情况声明)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自愿缴存者,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对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办法》也做了规定。自愿缴存者所有费用由其个人承担,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月平均收入,缴存比例统一为10%,自愿缴存者月缴存额=[缴存基数*10%](四舍五入保留到元)。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且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2018年昆明市主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即存缴基数最低为1670元,按2017年昆明平均工资6362.5元,即存缴基数最高不高于19088元,缴存基数按规定每年可调整一次。

自愿缴存者资料审核通过后,应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月缴存额、缴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同时,准备一张本市内指定银行的本人储蓄账户I类卡,按约定存入足额款项,由市公积金中心按《昆明市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扣款日扣划后统一分配到职工公积金账户。

连续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市公积金中心视其停缴,账户自动封存。停缴后再缴的,自愿缴存者应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启封,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自愿缴存者到单位重新就业的,需及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自愿缴存者缴存满12个月,且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可以办理销户提取。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者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额。

《办法》自12月17日起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内,市民可以电子邮箱或电话方式反馈市公积金中心。电子邮箱:785198290@qq.com。电话:0871-63188792。

编辑:甘凌菲 责任编辑: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