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记者从临沧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临沧全市法院共收涉黑涉恶一审案件6件31人,此前已审结2件11人。当天,临沧市云县人民法院和耿马县人民法院分别对两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案 例 一
云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贵忠等8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琼雇佣被告人刘某忠、李某陆、李某成、杨某、杨某志、杨某昊、赵某强组成的恶势力讨债团伙,先后到债务人家中及其家属经营的商铺,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聚众造势以及非法拘禁债务人等手段索要债务,严重影响债务人的生活、经营秩序。
据此,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刘某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
被告人张某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
被告人李某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四、
被告人李某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五、
被告人赵某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六、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七、
被告人杨某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八、
被告人杨某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 例 二
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字莫等4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字某、周某文、茶某华、张某春恶势力团伙在耿马自治县勐永镇区域内多次实施强拿硬要、任意损坏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寻衅滋事行为。
据此,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二、
被告人周某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三、
被告人茶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
被告人张某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该两起案件的公开宣判,凸显了临沧市各级各部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强决心,展示了临沧市两级法院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阶段性成果,必将对黑恶势力犯罪形成有效震慑。(春城晚报 记者刘自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