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杀人获释后,该不该返回校园?这个引起网友争议的话题,来自于一则真实案例。不久前,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打后心生怨恨将母亲用刀杀死。但由于未达到法定年龄,吴某很快被警方释放。其父表示,儿子获释后想送回学校读书,结果遭到多数家长反对,希望当地镇政府能帮忙管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2岁的吴某,被释放于法有据。但是对其他家长来说,不接受也是可以理解的。根据现有情况来看,吴某能做出这种事情,至少说明了他心理有障碍、情绪不稳定、行动不可控,允许他回校,就如同在大家身边放置一颗“定时炸弹”,未免使人心忧。我们强调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但其他人也有基本的人身安全权,也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允许严重犯罪的人回校读书,看起来是为当事人负责到底了,但对其他人来说反而是不负责。本着整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原则,确实不该让他回校。
但正如其父之问,不回学校,该去哪里呢?弑母案虽是个案,但却反映了“对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缺乏矫正措施”的普遍难题。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经过严格管教矫正并确保改过自新,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题中之义,也是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就现实情况来看,很难找到具体场所对其“收容教养”,按照规定,送入少管所的年龄起点是14岁,转入工读学校起点为13岁,12岁及以下正是谁都不管的“真空期”。另一方面,目前对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相关部门比较倾向“不捕不诉”,即便一些达到刑事标准的案件,也有人主张“和稀泥”,“冰释前嫌”。如此,找不到让谁来管、也没有人愿意管,结果就是对其“放任不管”,这真的是对他们好吗?
必须强调的是,“保护”不等于“纵容”,保护未成年人不等于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免于惩戒固然美好,但是落到实践上就容易让人没有痛感,让人觉得犯罪没有成本。现实中出现了一些案例,由于对14周岁以下的低龄化犯罪“放任不管”,一些未成年人看到了其中“空间”,主动寻衅滋事,还有个别人重复犯罪。这说明同样是未成年人,有的人身心正在发育,可以反思和改正自己的错误,但也有人冥顽不灵、不思悔改。对后面这种人,必须加强管束教育,令他不敢再犯,从而达到震慑其余、保护大多数人的目的。不管就相当于纵容,真管束才是真保护。
中国有句自古流传的谚语,“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虽然简单粗暴,但却蕴含着最朴素的道理,那就是先为被害人伸张正义,再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顺序不能搞反了,本末不能倒置了。笔者认为,无论什么形式的作恶,都不能没有代价,未成年人不该是例外。(南方日报 作者王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