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 对于路面反复施工、重复开挖,这是昆明市民最为反感的施工行为。针对路面反复施工的现象,昆明市住建局和昆明市交警支队11月联合发布通知,强化对道路开挖类建筑工程的监管。
通知明确,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且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道路改扩建及配套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和其它管线工程等,都属于“道路相关工程”。
上述道路相关工程,必须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住建部门同意施工的书面意见,并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报经辖区住建部门审查批准,编制交通保通方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能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
道路相关工程具体实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范围和时间,施工期间有效维护城市道路使用功能采取的措施,公示公告措施,城市道路恢复和验收方案等。
交通保通方案应包括: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及受影响路段的《交通疏解方案》。占道挖掘施工项目对道路交通运行影较大的,还需提供施工期间的《交通影评估报告》。
开工建设前,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公示期间由参建企业负责解释说明工作;按照反馈意见需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的,由相关参建单位负责修改和报备工作。
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经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实施,把对城市道路使用功能的影响范围、影响时间降到最低程度。
在暂不施工或局部暂不施工的时段,应采取阶段性暂时拆除围挡、恢复路面通行功能等措施,严禁围而不建。
应急抢险工程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施工作业开展后24小时内向住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视具体情况完善手续,接受监管。
不按要求、擅自施工将受到如下惩罚
(一)道路相关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时按要求整改或停工。
(二)拒不按要求整改或停工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 按未批先建由住建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 施工单位等参建主体同时涉及不文明施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对涉及违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建主体及责任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处理,相关违法信息通报招标管理部门。
◆ 在工程施工中对城市道路上的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公安机关对责任人依法处予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涉及违法的责任主体及责任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