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凭处方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2018-11-07 22:12:08      来源:春城晚报

为方便“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就医购药和费用结算,减少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排队等待时间,近期,昆明市人社局、昆明市卫健委、昆明市食药监局联合印发了《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扩大至零售药店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12月31日前,昆明市将试行“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全市持有“特殊慢性病”就诊证的参保人(合并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暂不纳入),可自由选择在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到“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12月31日前

试行“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

《方案》明确,试点区域首先在昆明市主城区,即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个区。对于申请试点的药店,也有严格的要求,例如,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米,仅经营和摆放药品;至少配备两名执业单位在申请门店的执业药师,营业时间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具备可联网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条件,能确保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原已为医保定点的申请门店,须以往两年内没有因违约(规)被处以暂停或关闭医疗保险支付系统的情形等。试点申请需在11月15日之前向市医保局提交。12月31日前,市医保局将组织签订服务协议,试点“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入,试行“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

医疗机构:

处方最长可开具2个月药量

根据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具“特殊慢性病”治疗性药物处方,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可一次性开具治疗性药物不超过2个月药量的长期处方服务。并将电子处方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

“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在医疗机构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可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凭外配处方、持医保卡、“特殊慢性病”就诊证到“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或由“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配送,并由“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办理医保结算。

“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售药,驻店执业药师须对处方审核签字(可以减少,但不能增加或调整处方药品售药),严格遵循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费用结算办法,将“特殊慢性病”参保人的药品费用按月进行汇总并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系统要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连接,销售明细一次性录入上传至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并确保销售药品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包括“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医保卡卡号、药品通用名、商品名、规格、剂型、价格、数量、金额、购药时间等),同时要求“特殊慢性病”参保人签字确认。(春城晚报 记者 期俊军)

编辑: 谭石艳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