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拟从明年起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限行
2018-11-06 21:21:30      来源:春城晚报

1月6日下午,在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楼会议室,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就《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第二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举行了听证会。春城晚报、春城晚报客户端记者注意到,该限行措施拟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禁止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上行驶。参加听证会的19名代表发表了各自意见和建议。

黄标车是指高污染机动车,即: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拟于明年1月1日施行

《征求意见稿》中写道,昆明市采取分阶段、分区域的方式,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施了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第一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向社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在我市实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第二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限制通行车辆

(一)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 限制通行时间

全天24小时限制通行。

三、 限制通行区域

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上行驶。

四、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限行的必要性

该《征求意见稿》是由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起草的。

在听证会上,相关部门人员就起草该《征求意见稿》必要性作了说明。近年来,昆明市城市交通发展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带来交通拥堵及环境污染等问题,根据昆明市环保局《关于昆明主城空气质量相关情况的报告》分析,目前影响昆明市主城区空气质量的要素主要涉及城市建设、工业生产、交通运行、市民生活等方面。交通运行过程中,机动车尾气排放产生的PM2.5、NO2等物质已成为影响主城区空气质量的主要来源之一,特别是高污染机动车(黄标车)在运行过程排放的汽车尾气中PM2.5、NO2等物质的含量,已超出了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黄标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是十分必要的。目前,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第一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正在实施。为巩固高污染机动车淘汰治理工作成果,提升昆明市人居环境,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第二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会上,参加听证会的代表认为为了提升昆明空气质量很有必要对黄标车进行采取限行措施。同时,也有代表提出“能否有相应配套的补偿措施跟上”的建议。

听证会决策发言人表示,将对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并作修改和完善,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听证结果和意见采纳情况。

据介绍,到目前,昆明仅剩3416辆黄标车还未淘汰。

昆明目前对黄标车采取的限行措施:

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禁止2005年以前注册登记的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营运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营运机动车进入昆明市主城区二环东路(含)、二环南路(含)、二环西路(含)、二环北路(含)围合范围以内城区的道路行驶;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禁止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进入昆明市主城区二环东路(含)、二环南路(含)、二环西路(含)、二环北路(含)围合范国以内区域的道路行驶。(春城晚报 记者吕世成)

编辑: 谭石艳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