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合宇聪 因几句口角,即将毕业走出校园的小梦(化名)、小雯(化名)、小慧(化名)等人在宿舍内对同学小媛(化名)进行厮打,最终导致小媛爬上窗台后从三楼坠落受伤。随后,小媛将三名同学及学校诉上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小媛自行负担损失的20%。判决后,小媛和小雯均不服并上诉。2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一审判决 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
2016年5月,小媛即将从昆明市卫生学校毕业,可没想到,就在毕业前不久,小媛却因为和同学的纠纷,从学校宿舍窗户坠楼受伤。
小媛坠楼受伤当天,曾到小慧的宿舍内玩,因离开时关门声音过大,导致同宿舍的小梦怀疑小媛对其不满故意摔门,遂追出宿舍与小媛发生口角。十多分钟后,小梦、小雯、小慧手持宿舍衣柜挂衣服的小钢管,到小媛宿舍殴打小媛,之后小雯、小慧也参与到厮打中,反击过程中,小媛也用钢管打了小梦的脸部。在场的其他同学将双方拉开后,小梦以其脸部受伤为由要求小媛下跪道歉,小媛遂爬上洗漱台,随后不慎坠楼受伤。
2016年6月,嵩明县公安局对小梦、小雯、小慧均做出行政处罚。7月,公安机关以三人不构成犯罪为由做出不予立案决定。随后小媛将三名同学及学校诉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7万元。
今年3月,嵩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确认小媛的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为25万余元,小梦负担损失的30%;小雯、小慧各负担损失的20%;昆明市卫生学校负担损失的10%;小媛自行负担损失的20%。
判决后,小媛和小雯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交锋 小媛不应该自行负担损失
2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小媛认为,自己不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当时我很害怕,看到对面楼有同学和老师,就想引起对方的注意,寻求帮助,所以就往窗台靠,但可能她们怕对面看见,就把窗帘拉上了,之后我才爬到窗台。”昨日庭审中,小媛说。
“小媛爬上窗台是本能的自我保护行为。”小媛的代理律师认为,小媛被小梦等三人持宿舍衣柜挂衣服的小钢管围在宿舍内殴打,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因此想爬上窗户引起对面宿舍的同学及老师的注意,继而寻求帮助,在小梦的言语挑衅和刺激中,不慎坠楼受伤。虽然小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确可以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但事件发生时,小媛在身处相对封闭的空间,面临的是多人的殴打、言语刺激挑衅。是小雯等人实施侵权行为在先,小媛坠楼在后,因此,小雯等人因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该代理律师认为,学校窗户只有一楼有防护栏,其余楼层均没有,小媛坠楼并不是发生在几秒钟之间,但学校一直未发现异常,说明学校管理存在漏洞,学校也未起到管理义务和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
小雯没有故意要伤害小媛
庭审上,小雯表示自己没有对小媛有过言语刺激,小媛靠近窗台后,考虑到安全问题,她曾关闭了窗子并拉上窗帘,是小媛自己又打开窗子才发生坠楼。“小雯确实参与了斗殴,但并没有导致小媛的受伤结果。”小雯的代理律师认为,小雯的侵权行为与小媛的最后受伤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小雯主观上没有伤害小媛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发生任何侵权行为。
另外,该律师认为,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小梦等人的挑衅、刺激造成小媛的心理恐慌,但小媛作为成年人,对坐在窗边的行为所具有危险性应该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因此存在过错。
“我们对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损失的10%没有争议。”昆明市卫生学校代理律师说。该案事发当天,正值毕业班学生离校,当天校内比较混乱,但我们已经安排了老师值班。且事发前毫无预兆,事发后学校及时主动采取了措施应对。
二审改判 受害学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小梦与小媛在楼道内发生争执经同学劝解后,小媛已回到自己的宿舍,之后系小梦等人共同相约持小钢管进入小媛所在宿舍再次引发争执和厮打,故双方纠纷的再次发生并非由小媛引起,小媛没有过错。其次,小媛靠近并坐上窗台的原因是为了向老师和同学寻求帮助,具有合理性,该行为并无过错。最后,小媛坐上窗台后,不慎坠楼受伤,虽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小媛在事件发生时,身处相对封闭的空间,面临的是多人的殴打、言语刺激挑衅,在此情况下,不能要求其以正常情况下普通人的认知水平进行理性判断。因此,小媛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小媛上诉认为不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关于小雯是否应就小媛的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小雯等人共同持挂衣服的小钢管进入小媛所在宿舍,其本人亦对小媛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小雯应当对小媛的损失与小梦、小慧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连带责任的问题,昆明市卫生学校与三人并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而是基于未尽到充分的管理责任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确认昆明市卫生学校应当就王媛损失的10%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据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由小雯、小梦、小慧连带赔偿小媛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由昆明市卫生学校赔偿小媛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