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讨薪想骗执行款 这些小伎俩岂能骗法官
2018-10-11 08:27:59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赵春梅)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近日,记者从西山法院就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件——执行法官刚执行到位案款,法院就收到一起讨要工薪的诉讼案件,被告就是上述案子的被执行公司,而原告讨要工薪金额刚好和执行案款数额相等。经调查,法官发现原告有虚假诉讼的嫌疑,遂驳回了诉讼请求。

原告姜某某等9人与被告昆明某包装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诉至西山法院,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

据承办法官介绍,当时原告手中所属证据仅有一张盖有被告公司签章的工薪欠条,而且开庭前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时发现,9名原告中,有2名原告签署自己姓名很困难,这让法官很诧异,一个连自己名字都不会写的人,却能达到月薪8000元的水平,这一细节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果然,经法院调查发现,在2016年这两人也曾以讨工薪的方式将昆明某包装公司告上西山法院讨要薪资,而当时昆明某包装公司已经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出于优先受偿权考虑,当时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受偿给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没想到,时隔一年,2人又与其余7名原告一起因拖欠薪资纠纷将该家公司告上西山法院。

随着案件的调查进展,法官发现原告情况与上诉事实不符,有虚假诉讼的嫌疑,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姜某某等9人不服西山法院判决,便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以往,对于虚假诉讼,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大多是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留。10月1日起,《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今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在未作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情形的,也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编辑: 文丽荣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