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11月1日施行 地铁上吃东西要罚款
2018-09-30 23:04:43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曹月 9月30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在地铁1号线大学城南站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新修订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并将于11月1日施行。
《条例》明确,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列车上进食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2011年制定的《条例》中,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发展需要,并与相关上位法不相符,故新《条例》从5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条例》对市交通运输、规划、住建等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取消了市交运局对试运行的审批;明确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地铁保护区内施工的安全保护方案论证和施工的监管,由城管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保护区内的违法施工进行处罚;明确将运营补贴和公共安全防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授权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对违反站容、站貌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在修订的内容中,被反复提及的地铁乞讨、逃票、进食等不文明行为被纳入禁止行为,同时明确了具体处罚措施。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冒用他人优惠类记名票卡(证件)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携带自行车进站乘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代步用具的,处以50元罚款。
擅自携带畜禽、宠物(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