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外来入侵物种最少罚两千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明年起实施
2018-09-21 23:05:40      来源:春城晚报

9月2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介绍,该条例是全国首个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地方性法规。

生态赔偿制度

《条例》所称的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含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3个层次。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源利用效率高、对生物多样性影响小的绿色生产方式,防止、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生物多样性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采取低碳、循环、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自觉抵制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损害者担责、保护者得到补偿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

多样性保护

《条例》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或者计划建设完善植物园、树木园、繁育中心、野生动物驯养基地等迁地保护网络和种质资源库、动物细胞库、畜禽基因库等离体保存设施。鼓励和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参与有关保护设施建设。

对已退化或遭到破坏的具有代表性和重要经济、社会价值以及本省特有的生态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制定修复方案,进行治理和恢复。修复方案应当包括治理和恢复的内容、方式、期限,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封闭保护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最高罚15万

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物种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春城晚报 记者期俊军)

编辑: 徐婷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