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云南省流通行业协会原会长李朝荣,在他手握重权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贿赂540万元,除了伙同受贿,李朝荣还利用职权单独受贿,单独受贿金额为155万元,两项受贿金额共计695万元。
近日,省高院对李朝荣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昆明中院一审对李朝荣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伙同李朝荣一起受贿的杨淳婷,被判处缓刑。
李朝荣伙同他人一起受贿
昆明中院一审认定:李朝荣在担任云南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云南省流通行业协会会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杨淳婷共同非法收受他人所送共计200万元,与石某(已判刑)共同非法收受他人所送共计340万元,个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共计15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金额合计695万元。具体如下:
2010年至2011年,李朝荣利用职务之便,与杨淳婷共同非法收受昆明怡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另处)所送70万元,并为杨某谋取利益;
2011年至2014年,李朝荣利用职务之便,与杨淳婷共同非法收受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原行长雷某(另处)所送130万元,并为雷某谋取利益。
2008年至2010年,李朝荣利用职务之便,与石某共同非法收受云南交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某(另处)所送240万元,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2012年至2013年,李朝荣利用职务之便,与石某共同非法收受云南交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另处)所送100万元,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李朝荣单独受贿155万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李朝荣除了伙同他人一起受贿,还利用职务单独受贿,在任职期间,他个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155万元,具体如下:
2005年至2006年,李朝荣利用自己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云南省农业厅原办公室主任杨某某的职务行为,为云南翰博拍卖集团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后李朝荣非法收受该公司职业经理石某所送10万元;
2009年至2013年,李朝荣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昆明仁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某(另处)所送125万元,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2013年,李朝荣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云南天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所送10万元,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2013年,李朝荣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昆明仁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淳婷所送10万元,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朝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杨淳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李朝荣退缴的违法所得485万元和杨淳婷退缴的违法所得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李朝荣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
省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朝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云南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云南省流通行业协会会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管理协会资产过程中,个人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省高院认为,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于是,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春城晚报 记者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