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昆明中院公开审理昆明市商务局原局长洪莺贪污、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洪莺在担任昆明市商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企业老板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49万元归个人所有,并将这些钱用于个人购买新螺蛳湾商铺指标。同时,洪莺还利用局长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35万元。法庭上,洪莺说,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对于罪名,尊重法庭对她的定罪。
昆明市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洪莺利用担任昆明市商务局局长职务便利,指使昆明市某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49万元归个人所有,并将侵吞的公款用于资产投资获利。
洪莺是如何套取49万元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占为己有的呢?
昆明市商务局信息化建设中,向财政部门申请了专项资金,资金直接拨付到昆明某咨询公司账户里,项目完成后,还剩专项资金49万元,洪莺要求把这49万元放在昆明某咨询公司的账户上,洪莺感觉到咨询公司老板王某有些靠不住,她就指令王某,将这49万元转到另外一家公司沈某的账户里。这笔款转走到沈某的公司后,沈某对洪莺说,他们商会在螺蛳湾团购一批商铺指标,让洪莺考虑是否投资螺蛳湾商铺指标。沈某在征得洪莺的同意后,将这些钱拿去投资购买螺蛳湾商铺指标,原本待商铺指标涨价后,再转卖从中获利。然而,螺蛳湾商铺并没有涨价,反而还跌价了,洪莺就说,不再投资商铺指标,沈某就把钱退出来,放在公司的账上。后来,洪莺表示要买一套房子,沈某了解情况后,按照洪莺的要求,买了一套价值90多万元的房子,沈某从公司账户里将洪莺的钱拿去买房子,还差的40万元,洪莺让亲属送了40万元给沈某,一并交清了购房款。
辩护人认为,这个项目是真实的,不存在套取这种说法。当49万元从财政部门拨付到咨询公司的账户后,这笔项目资金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就不属于国家资金了,洪莺即便占有这笔49万元的款项,也是占有企业资金,不属于贪污。
法庭上,公诉人还列举证据证实:洪莺在北京为昆明某公司申请昆明市肉菜追溯体系项目,为了申请到这个项目,她到商务部专门递交材料,在北京期间,这家公司老板王某在宾馆里送了8万元现金给洪莺。
行贿人王某说,他们公司与昆明市商务局有很多业务往来,跟洪莺搞好关系,平常除了要给洪莺送钱,有时候还要送手镯、美容卡和油画。后来,他也知道送钱是违法行为。洪莺不仅受贿,在为企业提供帮助后还会主动向老板索要好处费。法庭上,针对公诉人说洪莺索贿的情节,洪莺辩解,她在跑这些项目的时候,自己掏腰包请上级部门有关领导吃饭,吃完饭还会送红包,随后,洪莺打电话向相关老板索要。洪莺在担任昆明市商务局局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受贿赂款共计35万元。洪莺收钱后,为多家公司谋取利益,其中3家公司获得政府补贴资金上千万元。
据了解,2015年,洪莺因工作上的失误,上级部门给予洪莺行政降级处分,下派到五华区政协工作,没有安排具体职务,保留副县级待遇。
2017年3月8日,洪莺接到昆明市纪委电话,让其到市纪委接受调查,实际上,纪委已经掌握了洪莺部分受贿的事实。3月11日,昆明市纪委将洪莺案件移送昆明市检察院查办处理。在侦查机关,洪莺主动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洪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
本案将择日宣判。(春城晚报 记者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