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通讯员刘亦涵)“老赖”躲债的十八般武艺,最狠的一招莫过于虚假诉讼,眼看欠款就要收回,虚假诉讼一旦得逞便能让债主竹篮打水一场空。日前,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老赖”为抗拒执行而自导自演的虚假诉讼案。
突然冒出的“并房协议书”
邓某和李某某夫妇是朋友。2013年8月25日起,邓某陆续向李某某夫妇借款,并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为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至2014年10月,邓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显示,向李某某夫妇借款合计28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1月30日还清。
然而,约定的还款日到了,邓某还款2000元以后便不再继续还款,多次讨要无果后,李某某夫妇只得将邓某告上法庭。经法庭审理后调解,调解过程中,邓某认可债务,并承诺还款。法庭上啥都好说,但事后邓某却继续耍赖,对当时的承诺视而不见,拒不履行债务,无奈李某某夫妇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邓某用于债务担保的房屋。
就在执行过程中,邓某的儿子、儿媳、孙女提出执行异议,一场由邓某自导自演的好戏开始上演。
今年1月,在提出执行异议后,邓某的儿子、儿媳、孙女将邓某诉上法庭,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署名日期为2013年8月25日的“并房协议书”,协议书就邓某名下的房屋做了处分,称该房屋原来由邓某与儿子、儿媳、孙女各占25%的份额,现将邓某的25%折价转让给儿媳王某某。为了让协议书看起来更“真实”,邓某还与儿媳王某某签了一份现金收据,收据上显示,邓某将其享有的25%份额出售给王某某,单价3200元/平方米,总价83136元。
今年3月,经官渡区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房屋由邓某的儿子、儿媳、孙女共有。
“这样一来,邓某在借款时就已经协议将房屋份额转让,如今通过诉讼分家析产,邓某对房屋已没有产权,犹如金蝉脱壳,其名下便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官渡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李瑞林介绍。
一个漏洞使“老赖”露出马脚
随后,李某某夫妇申请监督,检察官在接到李某某夫妇的监督申请书后,经过仔细审查,发现了邓某一家出示的“并房协议书”的漏洞。
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2004年,因拆迁改造,涉案房屋就一直登记在邓某名下,据“并房协议书”记载,在并房之前,邓某等4人对房屋是按份共有的关系,然而,这套房屋的取得方式是回迁安置房,经查证,当时回迁是按照当年的在册人口每人25平方米进行安置,而邓某的儿媳在拆迁改造前并未将户口迁入,邓某的孙女在拆迁改造时尚未出生,这两人并不是在册人口,各占房屋25%的份额纯属子虚乌有。
“还有一点,涉案房屋曾被法院查封,但房屋查封后,邓某并未提出房屋系与其他人共有。”李瑞林说,经过审查认定,邓某等人的“并房协议书”为伪造。
至此,“并房协议书”的虚假面纱被揭开,邓某为逃避执行不择手段的“老赖”嘴脸显露出来。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再审。
虚假诉讼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勾结第三方,虚构债权,清空名下财产。为维护民事诉讼秩序,打击恶意诉讼,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虚假诉讼制裁制度。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