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合宇聪 近日,嵩明法院审结了嵩明首例由县监察委侦查终结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林某权贪污罪一案。
2018年5月31日,嵩明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嵩明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干部,被告人家属约40余人参与旁听。2018年7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已缴纳);涉案赃款人民币21万元予以追缴,上交财政。
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5日,被告人林某权任云南省嵩明县嵩阳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民武装部部长,2014年7月22日任嵩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2015年7月8日任嵩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2017年2月8日任嵩明县牛栏江镇党委副书记。
2013年2月,中缅天然气昆明东支线输气管道工程嵩明县嵩阳段征地工作启动,嵩阳街道成立征地补偿领导小组,时任嵩阳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的林某权作为副组长具体负责征地补偿等工作。
2013年至2014年间,在对大营、龙院、新春邑三个居委会征地补偿过程中,林某权利用其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地上附着物等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
2014年3月至4月间,骗取的征地补偿款拨付到大营、龙院、新春邑居委会后,林某权将大营居委会收取的10万元、龙院居委会收取的5万元、新春邑居委会收取的6万元,合计21万元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债务及生活开支。
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林某权被嵩明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在被调查期间,被告人林某权向嵩明县监察委员会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018年4月2日,被告人林某权家属代其退出涉案款项人民币2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权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资金,非法占有人民币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权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退赃、缴纳罚金,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系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嵩明法院受理的首例由县监察委移送审查案件。法院准确把握监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确保审判程序与监察程序协同有序配合。案件从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到宣判用时4个月,为司法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配合衔接机制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