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2018-07-10 22:11:17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甘凌菲 7月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发布,将推进对贫困县“4类重点对象”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外的农村居民危房进行改造工作。

《意见》显示,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筹资金、自行改造为主,对少数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农户,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县级政府可为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危房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贴息支持,或按照规定统筹有关财政资金等给予适当补助,贴息支持标准不超过“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贴息支持标准;使用财政资金等补助危房户时,补助标准不超过“4类重点对象”的补助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也将协调金融机构对危房改造尽可能给予优惠贷款支持。

同时,《意见》明确,在村危房改造的过程中要坚持保基本要求和“安全稳固、遮风避雨”基本标准,享受政府扶持的C级危房改造,只能采取加固方式改造;D级危房通过加固可以达到基本标准的,也应当采取加固方式改造;采取加固改造达不到基本标准的,可以拆除重建,但建新必须拆旧。新建住房要严格执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和农危改面积控制标准以及改造建设标准。新建住房特别是传统村落内的新建住房,应注意与原有村落风貌保持协调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还指出符合以下条件者,不得列为扶持改造对象:有其他安全住房、门面房及其他经营性用房的;常年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住房虽为危房,但自身有能力改造而又不自己改造的;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购买了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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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婷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