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江枫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我省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月平均标准由1046元提高到1298元,增加252元;二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926元提高到1137元,增加211元;三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801元提高到952元,增加151元。
去年9月下旬,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这一举措,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
省人社厅方面称,云南先后12次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特别是自2009年起,连续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月平均标准从2009年的480元,提高到2015年的922元,平均每年每月增加88元。现行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922元,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6.67%,为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90%的目标,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作调整。
从全国和周边省份的调整情况看,我省也应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此前,我省周边的四川、重庆、贵州、广西4省(市、区)都完成了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其中,四川省在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80%,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由966元调整到1104元。
重庆市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在1050元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45元或175元;贵州省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1176元。
广西自治区规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最高发放标准低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达1120元。
省人社厅方面称,失业保险金虽然不高,但对于低收入人群具有较大吸引力。我省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要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即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上限“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要考虑失业保险保障的是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过高的待遇水平不符合我国失业保险“保基本”的原则。三要兼顾促就业的作用,失业保险金标准过高,可能会影响部分失业人员的就业积极性。
此外,还要统筹考虑失业保险金运行安全,要将增加的失业保险金支出控制在基金收入承受范围内,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省人社厅方面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除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丧葬抚恤、就业服务等待遇。
具体包括以下项目:首先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次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三是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第四是可以享受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