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建被罚1600多万元 开发商状告城管局
2018-05-13 19:15:24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赵春梅)按规定,开发商建房应该在经过审批之后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盖,但盘龙区的一小区就存在开发商建盖楼房“未批先建”、成了违规建筑的情况。开发商违规增加的建筑面积达6900多平方米,为此,昆明市盘龙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盘龙区城管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单体建筑实体的同时处罚款1645万余元。不服处罚的开发商一纸诉状将盘龙区城管局告上法庭。

日前,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理了这起“民告官”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65名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师生在法庭现场旁听案件审理。

开发商违建

被城管罚1600多万元

2017年,盘龙区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位于盘龙区穿金路金殿水库旁的“茉莉唐朝花园”小区存在诸多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情况,包括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项目建筑形态、密度、面积等均与规划不符;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占用绿地增建1栋5层单体建筑,面积达6947.38平方米;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会所增加了2层,增加建筑面积为691.89平方米等违规行为。

为此,2017年8月15日,盘龙区城管局向该小区开发商云南齐业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业恒信公司”)下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齐业恒信公司进行处罚:一是没收绿地上加盖的1栋5层违法单体建筑实体,二是按销售价格没收会所加盖的2屋建筑违法收入943万余元,三是对整个项目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共计罚没款1645万余元。

收到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018年1月底,不服处罚的齐业恒信公司一纸诉状将盘龙区城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盘龙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各项处罚决定。

法庭交锋

开发商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法庭上,齐业恒信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涉案的1栋5层违法单体建筑实体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筑,不符合可以直接没收实物的法律限制条件,不能直接没收。公司的代理人还提出,此次行政处罚已经过了行政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诉期限应当是违法建筑工程完工之日起两年内,应该要进行处罚,如果没有进行处置、处罚的,已经过了行政处罚时效。

同时,2008年昆明市规划局已经就该问题给予齐业恒信公司处罚,该公司也接受了处罚。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于相同事,不能再次给予处罚。为此,齐业恒信公司要求撤销盘龙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各项处罚决定。

盘龙区城管局

处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

值得一提的是,庭审中,盘龙区法院在法庭上摆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席位,盘龙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毛力出庭应诉,体现了行政诉讼案件“告官见官”的亮点。

对于这起官司,盘龙区城管局认为,齐业恒信公司所开发的“茉莉唐朝花园”项目存在诸多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客观情况。证据资料显示,小区内所有建筑(27幢)位置、形态、高度等均与规划许可附图不符。同时,小区实际绿地面积比规划绿地面积少了3700多平方米,不符合规划许可。其次,开发商未经规划许可,就擅自占用绿地增建1栋5层单体建筑,面积达6947.38平方米。另外,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原设计3层的会所上增加了2层,增加建筑面积为691.89平方米,并用于销售,销售金额达943万余元。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齐业恒信公司在涉案地块的绿地上违法建设的1栋5层违法单体建筑依法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情形,盘龙区城管局作出没收实物的处罚合法有据。同时,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同时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诉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涉案的违法建筑一直实际存在,因此盘龙区城管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问题。

该案未当庭宣判,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择期宣判。

编辑: 任骥远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