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保护村拟建消防组织 红河县文物保护相关办法30日听证
2018-04-10 18:19:13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昝娟娟 红河县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日前发布公告,拟定于4月30日就《红河县文物保护修缮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举行听证会,根据《办法》,红河县历史文化保护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拟规定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

    成功申报18幢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近年来,红河县保护文物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夯实,资源状况基本摸清,成功申报了红河县东门楼及迤萨民居18幢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驿道、古遗址、古墓葬、迤萨传统民居、哈尼梯田等16项州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了烈士墓、古民居、古石碑等42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准备公布第六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1处;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05处,有可移动文物294件,其中,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19件,一般文物273件。博物馆建设步伐加快,文物利用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文物对外交流合作日益扩大,文物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

    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显现,随着文物数量大幅度增加,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红河县保护文物的法治观念有待提升,文物保护的配套法规体系尚需完善;一些单位履行文物保护的责任不到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遭到破坏,一些文物的保护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存在消失现象;文物执法力量有待加强,知法犯法现象时有发生;文物拓展利用不够,文物保护管理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文物集中村落须安装公共消防设施

    《办法》提出,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对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古民居、祠堂、寺庙、书院、楼、台、亭、阁等建筑物,由红河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对象,并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其它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古民居、祠堂、寺庙、书院、楼、台、亭、阁等建筑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告知所有者、使用者妥善保护,并予以登记和公布。

    对在原地不利于永久保护和(保护现状较差的)文物,经批准可以拆除或易地迁移保护。

    同时,为保障消防安全,历史文化保护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文物较集中的村落须安装公共消防设施。文物的所有者、使用者应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在各级重点保护的古民居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的物品以及举行其他危害安全的活动。

    对于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特别是国家级重点保护单位,今后形成重要参观游览场所并有收益,每年可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文物保护修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对文物的保护修缮。

    4月15日下午17时前可报名参加听证

    凡在红河县县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在4月15日下午17时前向红河县文广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报名方式。报名信函寄至红河县博物馆(红河县东门楼)(邮政编码:6544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0873-4521450;电子邮箱报名:1292258537@qq.com报名人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编辑: 徐婷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