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年内第二次集中发放特困救助金 71名特困人员获司法救助
2017-11-16 15:33:44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中院年内第二次集中发放特困救助金 71名特困人员获司法救助

供图 李浩可/摄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合宇聪 11月1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执行案件特困人员救助金发放大会,对28案71名特困人员实行80.2万元的司法救助。这是昆明中院继今年3月24日集中发放之后,第二次集中发放特困救助金。

昆明中院年内第二次集中发放特困救助金 71名特困人员获司法救助

供图 李浩可/摄

昆明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救助,不仅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还有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最早的一起是2010年审理的刑附民执行案件,至今已长达8年之久。此次救助金额为80.2万元,属近年来较高的一次,其中单笔救助就高达10万元,最低的不少于2万元。

案例1

现年17岁的戴某在不到一周岁时使用学步车导致身残。法院2003年10月以人身损害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9125.95元。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任何赔偿且生活困难。

经昆明中院调查查明:申请人戴某因本案的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一直重伤治疗多年,生活仍然不能自理,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戴某父亲于2011年12月2日突发心脏病死亡,其母亲由于多年来一直在照顾戴某,无法工作且无生活来源,于2012年社区申请城市低保勉强维生。案件判决后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人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生活实属艰难。本院决定给予申请人戴某人民币10万元的司法救助。

案例2

2014年1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3739元。由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其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任何赔偿,目前一家人生活困难。被害人苏某某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唯一的儿子,也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柱。案发后,苏某某之父经受不住精神打击久病不起,花费数十万的医疗费后仍于2016年春天去世,短短三、四年的时间,苏家人的男丁全数死去。

因前期办理苏某某被害一事等欠下债务,又兼之其父治病借钱,如今苏家早已债台高筑,负债累累。苏某某祖母需照顾两个孙女的学习和生活,不能外出打工获取收入,且本人也是疾病缠身,无钱医治,祖孙女三人生活无以为继,生活陷入绝境。鉴此,本院决定给予申请人人民币6万元的司法救助,

案例3

2016年4月20日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184元。由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其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任何赔偿,目前一家人生活困难。

孙某林系段某某之子,在段某某被害之前其生父已早年病逝,且一直由外公、外婆照管。案发前,段某某常年打工维持生计,其被杀害后,再无经济来供养儿子孙某林,现孙某林正在上学,所需生活、教育等各项费用,其外公、外婆也年迈60多岁,无任何收入并经常生病,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本院决定给予申请人人民币3.7万元的司法救助。

据悉,此次司法救助活动主要针对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一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系被判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罪犯,申请执行人涉及到农民工、老人、儿童、困难家庭等刑事被害人和弱势群体,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省、市“执行案件特困人员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申请执行人困难救助,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编辑: 孙红亮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