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出台
2017-10-09 09:51:14      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

    该《办法》明确提出,市本级每年度设立旅游发展专项奖励资金30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若年底有结余,可滚动为下一年使用。本奖励主要用于推动扶持旅游景区提档升级、旅游客源市场拓展、全域旅游休闲旅游创建、导游员队伍建设、旅游商品的生产及研发等。凡是从事旅游经营管理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享受奖励。

    鼓励支持旅游景区品牌创建,新评定的国家3A、4A、5A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创建成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旗县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荣获国家级“休闲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支持和引导乡村旅游和“农家乐”发展,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接待户,分别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投资建设房车和自驾车营地的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对旅游专列、包机及入境旅游的奖励标准:从外埠组来一列旅游专列,在旅游淡季,奖励组团社人民币3万元,奖励地接社2万元;在旅游过渡期,从外埠组来一列旅游专列,奖励组团社人民币2万元,奖励地接社1万元;在旅游旺季,奖励组团社人民币1万元,奖励地接社5000元。从国内组来一架旅游包机,在旅游淡季,奖励组团社人民币4万元;在旅游过渡期,奖励组团社人民币3万元;在旅游旺季,奖励组团社人民币2万元。从境外(包括港、澳、合)组来一架包机,在旅游淡季,奖励组团社人民币6万元;在旅游过渡期,奖励组团社人民币5万元;在旅游旺季,奖励组团社人民币4万元。要求包机人数不少于100 人,并对地接社奖励1万元。旅行社由境外直接外联组织到我市旅游的旅行团,按照50元/人·天进行补贴,补贴天数以住宿过夜天数计算。

    旅游淡季,从每年10月16日起至次年4月30 日止;旅游过渡期,从每年的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和9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旅游旺季,从每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旅游专列、包机及境外直接外联组织的旅行团,来呼行程为3日游(含) 以上,游览市辖收费景区2个(含) 以上,且在酒店住宿至少2个晚上,专列人数均不少于500人,全程入住三星级(含)以上酒店,奖励标准上浮5%。

    鼓励开发制作地方特色手工艺品、民族纪念品、特色食品等旅游商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1年以上,参加国家及自治区旅游商品大赛获奖的单位及商品,荣获国家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荣获自治区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为鼓励在岗晋级,提升服务水平,凡考取高级导游证,且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一次性奖励3000元。

    凡本年度违反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有关政策法规等受到相关处罚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不予参评。凡发生侵害游客利益的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削价组团、降低服务标准、违反行业公德而损害呼和浩特旅游形象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不予参评或取消奖励资格。

    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两年。(呼和浩特日报 记者宋向华)

编辑: 孙红亮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