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元买只蜂猴转手卖1100元 两小伙涉嫌非法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
2017-09-14 08:50:00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非法将4只蜂猴、17只大壁虎和32只红瘰疣螈从开远运输至昆明,2名小伙在昆石高速公路小喜村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一审法院判决,两人分别被判处10年和11年的有期徒刑。两人不服,提出上诉。昨日,此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庭上,周某供称,蜂猴和大壁虎是他在河口一家农贸市场买的,买的蜂猴每只150元,转手就被他以1100元卖出。

150元买只蜂猴转手卖1100元 两小伙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轿车后备厢藏着4只蜂猴17只大壁虎32只红瘰疣螈

    周某和杨某都是“90后”,几年前,都对动物“感兴趣”的两人在网上认识并成了朋友。

    2016年5月初,周某、杨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从河口将8只蜂猴和17只大壁虎运输至开远,并饲养于杨某家中。

    2016年5月18日,周某通过微信联系买家,并通过微信将小蜂猴的视频发给对方,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商定以1100元的价格向买家贾某某出售其中1只蜂猴。随后,贾某某将1100元存入周某的银行账户。

    两天后,为了方便发货,周某、杨某将4只蜂猴、17只大壁虎、32只红瘰疣螈打包好后,放进杨某的小轿车后备厢里,并驾驶该车辆将野生动物从开远运输至昆明。当晚11点55分左右,两人驾驶车辆行驶至昆石高速公路小喜村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野生动物中,7只为倭蜂猴,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6250元;1只为蜂猴,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750元;17只大壁虎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4195元;32只红瘰疣螈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6720元。

    今年5月,盘龙区法院一审后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人构成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周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杨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两嫌犯不服判上诉辩称一审量刑过重、罪名错误

    一审判决后,周某、杨某不服提出了上诉。昨日,此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法庭上,周某和杨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周某提出,他们被民警查获后,积极协助民警抓获了买家贾某某,应构成立功。

    法庭上,对于这些野生动物的来源,周某说,2016年5月初,他和杨某开车到河口,在一处菜市场里,从一名越南人手里购买了7只蜂猴和17只大壁虎。“我当时购买蜂猴的价格是每只150元,大壁虎的价格是20元一对。买好以后,我就和杨某开车拉着这些动物回开远了。在家饲养的过程中,大蜂猴还生下一只小蜂猴。”周某说,他把蜂猴和大壁虎从开远运输到昆明主要是为了出售,如果微信上有买家要,就转手卖出去,赚点小钱。

    杨某及其辩护人则提出,他们认为本案定罪罪名错误,杨某的行为应为走私珍贵动物罪,因为是在边境附近从越南人手中收购的走私动物,从开远运输至昆明是走私的一环。另外,周某是涉案野生动物的所有者,杨某帮周某运输,是为了帮朋友的忙,在发自己的货时,顺便带上了周某的货物,因此本案应区分主从犯,杨某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

    对两人的说法,公诉机关不予认可:“涉案野生动物是在昆石高速查获,根据两人供述其交易是在河口农贸市场,不涉及走私野生动物的情形,而且两人从河口至开远、从开远至昆明属于典型运输行为,不应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罪。”

    另外,公诉人认为,本案中两人运输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另外还有3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瘰疣螈,根据法律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同时,公诉人提出,周某是涉案野生动物的所有者,且有出售蜂猴的行为,即使构成立功,对两人的量刑也应有所区别。

    该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 孙红亮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