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严格执行寄递安全管理制度 德宏快递企业被罚款十万元
2017-06-14 17:35:18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实习记者曹月 日前,记者从德宏州公安局了解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规定,德宏州优速商贸有限公司因未严格执行寄递安全“三个100%”管理制度,被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决定。据了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德宏州开出的首张大额反恐罚单。

    今年4月,德宏州公安局在侦办一起专案时发现,涉案嫌疑人曾到过优速商贸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邮寄了一个藏有违禁物品的包裹。该公司在收寄涉案嫌疑人的包裹时,并未核实寄件人身份信息,也没有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经民警调查核实,德宏州优速商贸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在日常营运过程中,存在未开箱验视和未对寄件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的情况,且该分公司营运后一直未向当地邮政部门备案,已经涉嫌违法。

    在德宏州反恐办的指导下,德宏州邮政管理局向该企业业主下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德宏州优速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针对德宏州优速商贸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的情况,德宏州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德宏州优速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德宏州开出的首张十万元反恐罚单。下一步,德宏州反恐办将继续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和暗访,严格贯彻落实寄递安全、旅店业、客运等身份信息查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查处一批、惩处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批,确保涉恐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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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 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局备案的;(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编辑: 孙红亮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