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低保将实行分类施保 2019年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2016-11-28 18:30:15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实习记者昝娟娟 云南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提出云南省将实行分类施保,将极困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及一般困难家庭分为A、B、C类,“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重点向A类和B类对象倾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确保到2018年实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2019年现行扶贫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2018年实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

    实施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云南省将加大统筹力度,综合确定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统一推进提标工作。各地要持续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到2018年实现全省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

    鼓励云南省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已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县、市、区,应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低于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的县、市、区,应提高到全省平均水平。其中,率先实现脱贫摘帽的县、市、区,应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当年的国家扶贫标准。2019-2020年,继续巩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

    同时,根据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逐年提高低保补助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实施分类施保 重点保障极困家庭基本生活

    实施意见要求,云南省农村低保要实行分类施保,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A类重点保障户;将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B类基本保障户;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C类一般保障户。三类农村低保户均须精确识别到户,做到县级和乡镇(街道)有档案、村村有表册、户户有卡片。

    “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重点向A类和B类对象倾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C类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主要采取临时救助和“救急难”等措施进行救助。

    同时,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应退尽退。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分类施保及动态管理要求,A类重点保障户、B类基本保障户、C类一般保障户分别按照年度、半年或季度进行复核复审,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水平或按照程序予以退出。

编辑: 孙红亮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