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藏医医疗机构拟列为社会医疗保障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2016-11-09 18:56:38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实习记者昝娟娟 11月9日,迪庆州卫计委发布《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发展藏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并拟定于11月14日进行听证。《条例》拟将藏医医疗机构和藏药药店列为社会医疗保障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云南藏医药主要集中在迪庆,藏医药是迪庆起源最早的医学体系,在本民族的“苯医”疗法基础上,通过藏传佛教的传入,接受新的医药理论,并结合迪庆藏族人民于疾病作斗争的实践经验,通过总结、充实、升华而形成了本地区自己的医疗体系。

    但是由于城镇化的发展、疾病谱与生态环境的改变以及现代医学的快色发展,使得藏医药发展面临着特色优势逐渐淡化,藏医药理论、学术和技术创新不足,藏医药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等问题,严重制约迪庆藏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条例》规定,要将藏医医疗机构和藏药药店列为提供社会医疗保障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规定程序将适宜的藏医诊疗服务项目和院内制剂纳入支付范围(包括门诊),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藏药品种列入云南省基本药物的补充目录。

    《条例》禁止未办理职业登记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在那个以医疗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开班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发布虚假藏医医疗、藏药广告的,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广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乱采、滥捕、滥挖野生藏药材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和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将责令停止作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编辑: 孙红亮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