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去景区游玩带水和食物挺常见,但泰安花样年华景区的亚龙湾水上世界,一直拒绝游客外带食物和饮料入内。景点里面鸡蛋两元钱一个、煮玉米5元钱一个,价格比外面高出许多。游客称无奈“被消费”,景区称为防止游客乱扔垃圾,污染水质,连孩子的奶瓶奶粉也被拒之门外。园方以食物饮料会污染水为由,拒绝游客外带食物,园内却售卖各种食物,价格都比外面高不少。(9月4日《齐鲁晚报》)
这就奇怪了。景区称不允许游客景区内带水和食物,是“为了您的游玩安全和健康,所有外带食品、水果、饮料谢绝入园”,还说什么“食物饮料会污染水”拒绝游客外带食物,那么,为啥园内却允许售卖各种食物,且价格比园外高很多?园内有那么多卖食物、饮品的销售点,鸡蛋为啥2元钱一个、烤肠3元钱一根、煮玉米竟达5元一个?都不用说是“涉嫌”自肥,而是坐实了的自肥。
这家景区禁止游客带入水和其他食物,这明显就是“霸王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那么,既然不允许游客带食物和饮料入内,而该景区内却经营这些东西,那就显然违反了该条款。这就是说,景区方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却加重了游客的责任,且排除了游客该享有的权利。
见过旅游的一些“霸王条款”,如滥用不可抗力免责、客人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若造成财产损失由消费者自负,等等,这些都是明摆着的“霸王条款”。可景区如此明目张胆地拒绝游客带水带食物,还关起门来自己高价销售饮用水和食品,这种卑劣的赚钱手法,还真不多见。
数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支持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其中: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两条似乎就适合于该景区的“霸王条款”,而且当视为该“霸王条款”无效。
旅游景区想赚钱,这可以理解,但要是违法违规赚钱,就十分令人厌恶,也必须严厉打击。不但应该受到谴责,还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应有的处罚。这种钱都赚,连婴儿的奶瓶奶粉都被拒之门外,简直到了令人无法容忍的程度。由于国内旅游市场发展速度较快,各地各单位质量不一,旅游本身涉及吃、住、行、购、娱等多个环节,涉及的领域多、链条长、责任主体多元化,这就造成了一些无良景区擅自出台各种“霸王条款”已达到自肥的目的。因此,如何细化和深入落实最高法的那个《规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扎实的保障,并加强监管,就成了迫切的问题。
此外,对景区的监管有关部门也要负起责任来。如果该事件不是在媒体曝光了,想必该景区还在闷头实施着这项“霸王条款”。旅游在目前看来,也是一个大民生,旅游的人越来越多,可也绝不能因为人多,就法不责众,放松监管。由此,呼吁有关部门出来管管,别让有“霸王条款”的景区太猖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