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推行,各地政府采购日趋规范严格。但《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多地采访发现,政府采购中存在的“围标”“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并没有被彻底遏制,各种寻租手法不断翻新且愈加隐蔽。在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市场中,参与竞争的企业往往靠的并不是自身的实力,而是过硬的“关系”和能够吃透各类“潜规则”的“八面玲珑”。(经济参考报 8月30日)
实行集中采购,原本旨在控制财政支出,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加强监督,减少过中腐败行为,进而反腐倡廉。然而据《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多地采访发现,部分地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围标”“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并没有被彻底遏制,各种寻租手法不断翻新且愈加隐蔽。纳闷的是,缘何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推行、日趋规范严格语境下,居然参与竞争的企业往往靠的并不是自身的实力,而是过硬的“关系”和能够吃透各类“潜规则”的“八面玲珑”。试问,过硬的“关系”来自哪里?“潜规则”的“八面玲珑”意指何为?“围标”竟成产业又是谁当了“卧底”?
“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其实无论是为规避集中采购的监管,一些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在做采购时,往往将一个采购单子分解成多批、多次采购,化整为零;还是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计划审批环节,部分单位和个人因利益相互勾结,在采购计划、招标文书中设置限制性条款或一些不必要的采购要求,确保“特定”的供应商符合条件;或是很多采购方会有早先预定好的供应商,他会告诉供应商,这次你可以中标。但必须组织另外几家来陪你竞标,好让招标看上去公平公正;抑或是一些投标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公关”的重点,从党政领导、业主单位人员和代理公司转向了评标专家等等如是。从中不难看出,皆源于“崽卖爷田心不疼”,监督之殇下的“分羹”心态。
依照《政府采购法》所述,不仅对采购原则、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等作了详尽的规定,更明确了采购责任。对凡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到底又是什么原因令政府采购沦为权力寻租和生生不息的腐败“灾区”?笔者以为,“围标”竟成产业一是在采购程序、资金管理上不够透明、阳光;二是采购过程中可自由操作空间过大;三是打了采购金额“擦边球”,如采购单子分解成多批、多次采购,化整为零等;四是采购的数据、质量、规格缺乏有效的跟踪检查,让标书和购买物品天差地别,增大“差价”空间。说一千道一万,当有了可利益输送的操作空间,难保不会有当“卧底”者。
诚然,政府采购中存在腐败行为,不仅有损政府部门的清廉形象,而且还会大大降低政府的公信力,使公共财政资金变成某些不法分子瓜分的“唐僧肉”,造成大量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可否认自我监督、自我规范,是防范采购腐败的一个方面,但并非一劳永逸。当内部监督不起作用时,它更得需要与外部监督相连接。无数事例证明,仅仅寄望于内部监督,多数情况下都会变成左手拉右手毫无感觉。为此,要避免政府采购走偏,须坚持购买市场化原则,让购买过程形成讨价还价的竞争格局;其次,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规范标准,建立信息发布、招标方式等长效管理机制;再者引进第三方监督,建立社会组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来自各方监督;最后加大惩处的力度,少一些“隔靴挠痒”。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最后,要揪出“围标”政府采购的“内鬼”,遏制公权腐败的“命门”,只需一点,公开财务信息让权力滥用失去了利益动力,或许就能有效地驭制脱缰奔腾的“权利野马”,做到公平公开公平地“阳光采购”,让采购权、验收权、支付权和监管权环环相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