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接单后,本该按约定将价值16万元的香蕉从云南运到江苏,然而,车到半途,司机却偷偷就将货主托运的3000多件香蕉低价变卖,钱到手后就玩起了“失踪”,3个月后又故技重施,再次骗走价值12万余元的香蕉。官渡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相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拐走货物低价出售
去年1月24日,相某与袁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相某负责将被害人袁某价值16万元的香蕉从景洪市磨憨运往江苏省靖江市。双方合同签订后,袁某将预付的9000元运费交给了相某。2天后,相某按约定装好香蕉后,驾驶挂拖车将3092件香蕉运走。
到了浙江段高速路时,相某的货车出故障了,相某把车停在服务区后,联系袁某让他多打些钱用于维修车辆。一方面修车不顺,另一方面又与收货人几次协商卸货问题未果,相某想到马上要过年,可自己却没钱用,冲动之下相某决定自己将这批香蕉给卖了。随后相某将货车开到南通市某县城,以9万元低价将香蕉卖给了一名水果批发商。共造成被害人损失199356元。
几天后,袁某发现相某并未将货物按期送到,连相某的手机也打不通,无奈之下,袁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第一次顺利得手后,相某再次打起诈骗货物的算盘,因借了别人钱,又一时还不上,相某决定故技重施,再骗一车香蕉卖了做点其他事情。
去年4月,相某驾驶大货车在红河州金平县,以帮被害人黄某某运输香蕉为由,将2239件香蕉骗走,共造成被害人损失164912元。这次,相某直接把车开到江苏南通市某县城的水果批发市场,以10万元的低价将香蕉卖给水果批发商。
构成合同诈骗罪
11月10日,经过民警多次上门与相某家人沟通,最终相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过鉴定,相某为袁某托运的香蕉价值155836元,加纸箱、装工等各种费用共计199356元;为黄某托运的香蕉价值128960元,加纸箱、装工、货运预付等费用共计164912元。
官渡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向官渡区法院提起了公诉,官渡区法院于3月2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袁某损失19万余元、黄某某损失16万余元,应该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犯罪事实和指控,相某表示无异议,但他提出认定的香蕉价值,以及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过高。
官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相某主动投案,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但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能得到赔偿,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官渡区法院判决,相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