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运营状况咋样?赢利多少?公司财务明细如何?这些有关公司经营的问题,安宁一家混凝土公司的3名股东都说只能用“不知道”来回答。为讨要“知情权”,3名股东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查阅财务审计报告。安宁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3名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而混凝土公司则提起了上诉。
股东 看不了财务审计报告
怀疑有猫腻
罗先生、张先生、武女士都是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他们说,公司成立于2007年,公司成立后3人分别入了股,共持有近21%的股权。可自公司成立至今,仅召开过一次股东会议,此后均未再召开,也从没向他们送交过财务报告。
去年,3人分别致电混凝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自2007年至201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如不能提供审计报告,则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决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但公司却以要求“不合理”为由拒绝了3人。
多次交涉不成,罗先生等3人认为公司的行为不但损害了他们的知情权,而且让他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都产生较大怀疑,因此3人将该混凝土公司告到了安宁市法院,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审计报告,行使股东知情权。
经审理,安宁市法院认为,查阅、复制财务审计报告,不仅仅使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信息,而且包含着对公司进行检查、监督,因此3名股东的诉请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法院一审判决,由混凝土公司向3名股东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公司 要求超出
规定范围
一审判决后,混凝土公司不服判决,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了上诉。昨日,本案在昆明市中院二审开庭。
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股东知情权范围的大小和界限以及3位股东是否有权申请查阅、复制2007年至201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混凝土公司方代理人提出,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的知情权范围、程序行使知情权。3名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审计报告超出了规定范围,应当不予支持。
股东知情权中查阅、复制权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与审计报告性质、用途均不同,且财务审计报告并不在股东查阅、复制权的范围,因此我们认为应当不予支持。”公司代理人表示。
3位股东的代理人认为,该公司未按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决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导致3名股东对公司的情况知之甚少。因此3名股东要求查阅、复制财务审计报告的实际目的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不能因股东持有的股份太少就没有知情权。
“3名公司股东有权知道公司是否合法经营。”3名股东代理人表示,根据规定,公司每年度应进行财务审计,“因此,3名股东要求公司提供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的报告,而不是公司财务自行制作的会计报告。”
该案将择日宣判。(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 实习生 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