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警方将重金奖励群众举报涉黄涉赌违法犯罪线索
2014-08-28 14:19:24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合宇聪 8月28日,记者从昆明市公安局获悉,为严厉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发动群众,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广辟线索来源,及时发现和消除涉黄涉赌社会隐患,昆明市公安局在已有的《关于实行刑事犯罪举报有奖的通告》、《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昆明市公安局关于涉黄涉赌违法犯罪的举报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据悉,今年2月,昆明市公安机关开展扫黄禁赌专项行动以来,全市共侦办涉黄涉赌刑事案件66起,刑事拘留189人;查处治安行政案件991起,行政处罚3443人,共查处涉赌游戏室93家、打掉11个流动赌场,一批涉黄、涉赌场所受到严厉处罚。

    昆明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严查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来,随着打击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大,“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空间受到挤压,城市大部分区域场所较多呈现出“绿色”经营的良好状态,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极少数区域和个别场所仍零星存在“黄、赌、毒”违法犯罪现象,而且形式更加趋于隐蔽,给公安机关在“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获取和查处整治方面增加了难度。

    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不仅摧残人们的身体,侵害人们的思想,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宁,败坏社会风气,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多年以来,昆明市公安机关对“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坚持“严管、严查、严打”的方针,始终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势态,对娱乐服务场所等凡涉及卖淫嫖娼、色情表演、聚众赌博、吸贩毒、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坚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全市公安机关在对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整治和查处违法犯罪现象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社会风气得到了有效净化。

    据介绍,人民群众举报的情形包括:涉黄违法犯罪活动有介绍、容留、引诱、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从事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招嫖的;传播、制作、贩卖淫秽和色情物品的;淫秽、色情表演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以赌博为业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开设赌场的。

    为方便举报,人民群众发现或知悉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后可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或昆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871-65849110举报;也可到公安机关举报或直接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同时还可以采取书信、传真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公安机关将根据举报提供信息要素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物质奖励,及时发放奖金。

    涉黄违法犯罪线索按治安案件予以处罚的,一次奖励人民币200至500元;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一次奖励人民币1000至3000元;涉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一次奖励人民币1000至10000元。通过举报的涉黄违法犯罪线索破获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涉黑、涉恶”团伙犯罪案件,一次奖励人民币10000至30000元。

    涉赌违法犯罪线索按治安案件予以处罚的,一次奖励人民币200至500元。涉嫌赌博罪,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一次奖励人民币1000至3000元。涉嫌开设赌场罪,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一次奖励人民币1000至10000元。通过举报的涉赌违法犯罪线索破获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涉黑、涉恶”团伙犯罪案件,一次奖励人民币10000至30000元。

    公安机关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和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会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同时,昆明警方也提示广大群众要如实举报涉黄涉赌犯罪活动线索,尽可能地向公安机关提供涉黄涉赌违法犯罪行为具体人员、时间、地点等准确线索,如有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昆明市公安局关于涉黄涉赌违法犯罪的举报奖励办法(下一页)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涉黄涉赌违法犯罪的举报奖励办法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涉黄涉赌违法犯罪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涉黄涉赌社会隐患,净化社会风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办理的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案件。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可以获得相应奖励。

    第三条 昆明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及其公安派出所按照“谁受理、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举报方式:(一)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当面陈述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应尽可能地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涉黄涉赌违法犯罪行为具体人员、时间、地点等重要线索。

    第五条 举报下列涉及黄赌的违法犯罪活动,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1.介绍、容留、引诱、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

    2.从事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招嫖的;

    3.传播、制作、贩卖淫秽和色情物品的;

    4.淫秽、色情表演的。

    (二)涉赌违法犯罪活动

    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

    2.以赌博为业的;

    3.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开设赌场的。

    第六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人员,根据举报提供信息要素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奖励。

    (一)涉黄违法犯罪线索

    1.按治安案件予以处罚的,一次奖励人民币200至500元。

    2.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一次奖励人民币1000至3000元;

    3.涉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一次奖励人民币1000至10000元。

    4.通过举报的涉黄违法犯罪线索破获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涉黑、涉恶”团伙犯罪案件,一次奖励人民币10000至30000元。

    (二)涉赌违法犯罪线索

    1.按治安案件予以处罚的,一次奖励人民币200至500元。

    2.涉嫌赌博罪,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一次奖励人民币1000至3000元。

    3.涉嫌开设赌场罪,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一次奖励人民币1000至10000元。

    4.通过举报的涉赌违法犯罪线索破获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涉黑、涉恶”团伙犯罪案件,一次奖励人民币10000至30000元。

    第八条奖金的发放:

    (一)举报人原则上应当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在案件查实后,经案件受理部门核对有关举报信息后兑现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首先举报人,也可以由案件受理部门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只能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相关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条下列情况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新闻媒体已曝光的涉黄涉赌违法犯罪行为;

    (三)无法联系的匿名举报,或者未能查实的涉黄涉赌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不应奖励的举报事项。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昆明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65849110。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4年11月30日止。

编辑: 孙红亮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