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2-02-06 10:09:07
来源:保山新闻网
近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在全市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项规定。即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质检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以及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赔(补)偿费、大件运输公路损失补偿费;公安部门收取的火灾原因技术鉴定费;民政部门收取的经营性公墓管理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费等。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免征收费的各项政策,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作者 苏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