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建道路5年内开挖需付5倍修复费
2011-03-15 22:58:40
来源:昆明日报
记者日前获悉,第四次修订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今年开始执行。新《条例》规定,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5年内或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要挖也须先报批,得到批准后还需按规定的5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最早于1997年批准实施,分别于2001年、2004年和2005年进行了3次修订,但已经不适应城市的发展需要。新《条例》既吸收了外省市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又符合现代新昆明建设的实际,细化了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占用和挖掘管理措施等内容,关于道路开挖的处理办法就是其中一大改变。新《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需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才能进行。而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如果确实需要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标准的5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新《条例》同时提出要求:依附城市道路的各种管沟、管线、公交站台、城市照明等,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记者张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