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排水管理条例新增条款 向饮用水源排污最高罚百万
2010-08-25 23:08:47
来源:昆明信息港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向自然水体排放污水的,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25日,《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与2002年颁布实施的《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相比,新增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向自然水体排放污水”的条款。
据介绍,为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按照“铁腕治污”的要求,结合昆明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提高了向饮用水源排污的处罚额度,处罚最高上限为100万元,并可责令停产整顿。鉴于原《条例》对雨污分流的要求仅限于二环路以内,《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提出,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对原有城市排水设施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居民住户应当给予配合。(昆明日报 记者冯丽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