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城市道路在“开堂破肚”之后,将不再可以随意“开拉链”。今天,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昆明市将于4月15日举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关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除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外,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二至五倍掘路修复费。
听证会即日起公开征集15至20名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以及10名以内的旁听人。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4月7日。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道桥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将听证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初稿)》较之前的条例主要有以下三大方面的变化,即进一步强化了财政投入机制,明确了新建道路移交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社会道路包括自建道路和附属设施的管理职责。
《条例(修订初稿)》中明确,凡在本市行政辖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该条例,并有权对侵占、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控告。对监督、制止、举报、揭发损坏、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
新建城市道路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应根据道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分类,将设施移交至各类设施的管养单位进行日常管养维护。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安全时,产权所有单位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必须及时组织养护、维修。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窨井盖、箱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产权所有单位或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养护规范定期检修、维护,采取措施防止偷盗。
新建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除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外,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二至五倍掘路修复费。因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有关文件和设计文件,到辖区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辖区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掘路修复费,核发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施工完毕,按规定时限和质量要求恢复路面并报经验收合格。辖区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次日起,按照横向掘路三日内、纵向掘路(二百平方米以内)七日内完成初修。
挖掘后不及时恢复责令限期改正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计、施工任务的,将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责任单位处以5千-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未经批准、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宽、超长、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和涵洞内行驶的,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保护措施,未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依法赔偿;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责任单位处以5000-2万元罚款;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责任单位处以5000-2万元罚款;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复、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按规定回填夯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2万元罚款。(都市时报 记者杨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