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谢思思 今天,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了《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公布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的《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的基本框架为七章,共三十条。明确了地下水的立法依据和界定,地下水限采和禁采,地下水审批程序,限期封停或封填取水工程,农村人畜饮水,对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办理取水许可证等内容,还根据需要设定了处罚条款。
在《条例》颁布实施的基础上,昆明市地下水清理整顿行动将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以科学利用、规范管理,保障人民用水安全为目的,按照依法推进、分步实施、先供水、后封停,自来水官网到达一片就封停一批地下水井的原则,分期分批对地下水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昆明是全国十四个严重缺水城市之一,水资源严重匮乏,地下水作为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重要要素,是城市应急用水的主要补给水源。昆明市地下水资源储量约为19亿立方米。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地下水开发规模和取水数量不断扩大。据资料统计,到2008年,全市共有地下深水井1418口。长期以来,由于存在地下水开采多头审批、管理不够规范、开采布局不合理以及部分地区无序开采和过度开发等问题,导致昆明市地下水的水位每年平均下降1.25米以上,个别区域水位下降累计超过30米,引起翠湖干涸,海源寺、蝙蝠洞泉、黑龙潭等名泉流量减少甚至出现断流,地下水开采密集区已经出现地基下沉的情况,昆明北郊、关上灯少数区域甚至出现了地面塌陷,普吉大村、高海公路沿线等地区地下水污染呈现不断加剧的趋势,威胁到了昆明的生态环境和安全。
新闻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不断加大地下水清理整顿整治工作,采取乐意系列保护地下水的措施,全市去年一共封停地下水井162口,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为进一步统一管理体制、明确管理界限、规范管理地下水开采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省外经验,结合昆明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来保护和管理地下水非常重要。经过市人大、市级相关部门的努力工作,《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过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拟定于2009年12月1日期施行。
解读《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条例》的基本框架为七章,共三十条。
立法依据和地下水的界定
《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作为主要立法依据,并对地下水进行了界定,地下水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和矿泉水)。
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的主体单位
明确了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的行政主体单位部门,其所属的水政监察机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是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的行政鼓励部门。
地下水限采和禁采
《条例》对地下水的限采和禁采作了明确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和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地区、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严格控制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经批准开采,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城乡集中式公共供水网通达的地区、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会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地区、因地下水开采引发地面建筑物出现地基凹陷和墙体崩裂等的地区、地址灾害易发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对已经批准开采的,由水政主管部门限期封停或者封填。
地下水审批程序规范化
为了严格规范地下水取水审批程序,实行最严格的审批制度,昆明市取用地下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政府批准,县(市)区不再行使地下水的审批权。其中,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提出申请前还应当道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勘查的有关手续。
限期封停或者封填取水工程
保留需经市主管部门核准
《条例》规定,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城乡集中式公共供水管网通达的地区等禁止开采地下水,限期封停或者封填取水工程。其中,对用作战备保障、地下水监测、生产原料以及具有文物价值确需保留地下水取水工程的,需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农村人畜饮水:
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截止2008年,昆明市还有近5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尚未解决,这些农村人口多处于山区、半山区、水资源缺乏。
因此,《条例》规定,在城乡集中式公共供水管网通达区域外的家庭生活和牲畜饮用等非经济性零星取用地下水,且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这一标准的测算依据是:对家庭生活的取水情况、按照云南省城乡居民用水定额的平均标准,每户按10人计算,得出的月取水总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限额;对零星散养、圈养的畜禽取水的情况,《条例》分别计算出各种畜禽的月用水量,取高值、取整后得出的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限额。
禁止擅自对外转供、销售地下水
多年来,由于地下水资源费偏低等原因,一些地下水用户,特别是地热水用户在取得水权后,不安法定的取水用途利用地下水资源,既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地下水资源擅自对外转供,、销售,从中牟取利益,违反了法定许可的地下水资源范畴。昆明市在清理整顿地下水过程中,曾有不少市民举报过此类违法行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此采取了多次专项行动,予以严厉打击。但由于利益的驱使,该类违法现象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
对此,《条例》规定不得擅自对外转供、销售地下水。
严格追究违法责任
对违反《条例》,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改正,处于5000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等方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