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地下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偷采最高罚10万
2009-04-10 10:46:58      来源:春城晚报

偷采地下水现象在云南一些地方还存在。记者 苏颖/摄

    昨天(4月9日),昆明市向社会公示《地下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地区均被列入地下水限制开采区范围,今后,取用地下水均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偷采地下水将可能被处于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征求意见时间将到4月24日截止。

    5种区域地下水禁采

    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内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包括:地下水开采引发地质环境问题的地区;地下水已受到污染的地区;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的地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开采的地区。在这些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将限期封停或者封填。

    风景名胜区列入限制开采区

    在征求意见稿中,有4种区域被划定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包括:城市商业区和居民聚集区;因地下水开采引发地面建筑物出现基础凹陷、墙体崩裂等安全受影响的地区;地下水量持续减少、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将严格控制新增地下水取水工程以及原有取水工程的取水量,调整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废弃物地点须防渗

    征求意见稿中对堆放垃圾、矿渣等废弃物的地点可能带来的渗入污染地下水的问题也做出了规定。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等向地下排放、存贮有毒有害的废水、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堆放垃圾、矿渣等废弃物的地点,应当由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防渗措施。

    偷采或偷卖地下水均将受重罚

    对于在禁止开采区内擅自开采地下水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许可规定条件开采地下水的等3种行为,将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转供、销售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取水许可证。

    联系方式

    《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文稿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9年4月24日17时前将意见通过邮寄、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反馈至《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市水利局)。

    地址:昆明市环城北路油管桥

    邮 编:650231

    传真:5700720,5711520

    联系电话:5711520 联系人:李荣生

编辑: 黄莺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