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专利法公布 “垃圾专利”将被遏制
2008-12-27 21:40:47      来源:昆港综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这一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修改后的专利法共分8章76条,包括总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附则等。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将不授予专利权

    期6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闭幕,在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规司司长尹新天表示,对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都是不授予专利权的。

    尹新天指出,1984年制定专利法的时候就已经有了规定,在三次修改专利法的过程中这一条基本的规定都没有变化。世界各国对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都是不授予专利权的,这也是国际上的惯例。对于如何贯彻实施这一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有非常明确的界定。对该条中的“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含义都做了一些解释。(中新网)

    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为打击专利违法行为,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同时,法律还增加了对专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措施的授权,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扣押。

    根据以往的专利保护工作实践,如果专利权人维权的成本得不到赔偿,就难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此,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外,为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法律还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为防止侵权人在专利权人起诉之前转移、毁灭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我国专利申请人今后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

    现行专利法规定,在我国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为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修改后的专利法对此作出修改,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但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对违反此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时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提高专利授权门槛遏制“垃圾专利”

    现行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条件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规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根据这一规定,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只要在中国国内还没有人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中国授予专利,从而导致中国专利质量不高。

    为此,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专利授权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将新颖性的标准在地域上由国内扩展到全世界。

    同时,法律进一步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此外,法律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新华网)

编辑: 孙红亮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