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提出35条措施,从把握政协协商的总要求、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规范政协协商的形式、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推进政协协商能力建设、加强党对政协协商的领导七个方面对如何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实施意见》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为:重大决策、重要报告、重要人事安排、重要法规规章制定和修订、重要专项规划、其他有关事务。
《实施意见》对政协协商的形式规范进行了规范,提出要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健全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健全议政性主席会议、健全提案办理协商、积极探索基层政协协商等几项制度,还要规范每月专题协商座谈会、组织开展对口协商、不断拓展和创新协商形式等。
例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听取大会发言,参加界别联组发言和委员小组讨论。市政协一般每年召开2次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市政协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1次,每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1至2项议政性议题,对全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市政协一般每月召开1次专题协商会,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在全市乡镇(街道)设立县(市)区政协工作联络委员会。县(市)区政协应在乡镇(街道)和政协委员集中、有条件的社区、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协界别中设立政协委员之家。探索和建立完善街道办事处、乡镇基层政协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协在基层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健全制订年度协商计划工作机制,健全知情明政制度,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建立完善协商成果的督办联动机制。
对于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实施意见》明确,要适时制定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经常性工作;进一步完善规范委员履职工作的意见;完善委员联络制度。
推进政协协商能力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提高政治把握能力、提高调查研究能力、提高联系群众能力、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党对政协协商的领导,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党领导政协协商的工作制度,发挥政协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为政协协商创造良好条件。(昆明日报 记者马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