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
2024-04-10 20:23:00      来源:昆明信息港

4月10日,《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举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昆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棱,就《条例》在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方面的具体举措进行了介绍。

杨棱指出,《条例》明确,相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杨棱解释说,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遵循法治原则,避免因侦查、执法活动导致民营企业经营困难,该问题一直以来是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普遍关心和反映的热点之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此作出相应要求,故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杨棱说,政府诚信建设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结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及《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政府诚信履约及损失补偿的相关要求,设置本条款。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市各级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约拖欠民营经济组织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不得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民营经济组织款项。”杨棱说,本条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的要求而设置,同时也是昆明市在贯彻落实云南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中,扎实推进清欠专项行动的经验总结。

杨棱还介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6项行为,如违法收费、罚款、摊派财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等。针对民营经济组织反映比较强烈的要求设立分公司等问题,条例第六条规定:“严格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这些都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昆明信息港 记者江枫)

编辑: 俞逍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