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检察院发布6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18-08-02 08:17:29      来源:云南信息报

日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中涉及到职能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垃圾污染,水土破坏;食品企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保护区内开山采石,五部门未监管;未经验收就开工运营,偷排污水;三家个体户违规销售假药等。案例中多次提及水土污染、制假售假等现象,被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有个体工商户、企业,还有政府职能部门。这也进一步反映出,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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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西山区检察院对西山区城管局提起诉讼

2015年9月15日,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批复昆明市西山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老青山脚设立古莲弃土消纳场,西山城投公司授权云南同鹏贸易公司负责弃土消纳场的经营管理。

古莲弃土消纳场占地37.53亩,用于消纳、处置西山区建设项目产生的工程弃土。但古莲弃土消纳场运营期间,盗采磷矿、拨取表层土壤、接纳生活垃圾,未按照施工填土设计方案进行堆填,在审批范围外违法倾倒大量建筑垃圾占地面积63.21亩,填土方量为14266.7立方米,造成地灾安全隐患,使生态自然资源遭受破坏。

西山区检察院介入调查后认为西山区城管局对违法倾倒行为未做出具体行政处罚,未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清运整改,未对受损地块进行植被恢复,消除地灾安全隐患,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故向西山区城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西山区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

但西山区城管局书面回复后直至本案起诉时止,仍未完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7年1月26日,西山区检察院向西山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西山区人民法院于4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判决:1.确认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古莲弃土消纳场在审批范围外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继续履行职责。

案例2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开远市福云食品厂公开道歉

开远市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发现,开远市福云食品厂在生产加工450g包装的鸡肉丸、牛肉丸、虾肉丸过程中,用猪肉冒充鸡肉、牛肉;用猪肉与鸡肉混合冒充虾肉,且未在包装袋标签配料上如实标注含有猪肉成分,该产品被销往云南省内多个县市的食杂店、冷冻品店。另外,该食品厂生产的1087袋鸡肉丸、33袋牛肉丸、8800袋虾肉丸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与真实的生产日期不符,成品冷藏库中存放超过保质期6个月的牛肉丸77袋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销毁。

2017年4月7日,开远市检察院向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4月11日,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回函,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2017年5月2日,开远市检察院依法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开远市福云食品厂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17年12月5日,开远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福云食品厂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并保证今后一定诚信经营。经法庭主持调解,开远市检察院与福云食品厂业主达成调解协议。福云食品厂当庭履行调解协议,通过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3 保护区内开山采石 宣威市检察院对五大机关发出建议

宣威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珠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33家砂石厂,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环评手续,也未建设环保设施,存在非法采石采砂行为。环保、林业、国土、安监、森林公安等五部门对砂石生产企业均负有监管权,但未尽监管职责,致使保护区内的开山采石行为一直持续存在,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

宣威市检察院分别向宣威市林业局、安监局、国土局、森林公安局、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上述行政机关依法对珠江源自然保护区内的砂石厂作出处理并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切实维护好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环境。上述行政机关均在规定时间对检察建议作出回复,并有针对性的开展查处行动。

案例4 未经验收便开始运营 偷排污水影响地表水系环境

2008年7月开始,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550亩标准化生猪养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从事生猪养殖。该项目部分废水防治设施停运、部分养殖户将生产、生活污水管偷排进雨水管或初期雨水塘、违法将中水(沼液)用于绿化和农灌、“三防”设施不完善。经媒体报道后,2016年5月昆明市环保局对三农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6月进行行政罚款处罚,同月底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对上述环境问题向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下达督办通知。三农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至本案起诉时止仍未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对周边的七里湾大龙潭水源地等地下水和地表水系的环境污染仍在持续,环境污染隐患未彻底消除。

2016年10月,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向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安排布置相关部门逐一整改,小哨片区的环境安全隐患初步得到控制,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改善。

案例5 三被告违规卖假药 终达成和解停止销售

临沧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沧源县咪咪小卖铺、临翔区瓦城珠宝店及临翔区何氏百货店三被告有非法销售外国药品的情况。

三被告系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未取得药品进口及经营许可。但三被告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不得经营药品的情形下非法销售19种外国药品,且19种非法外国药品经临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于可按假药论处的情形。

临沧市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4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三被告承担停止销售假药的侵害行为并向众多消费者赔礼道歉。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三被告同意停止销售假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三被告同意于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在报上登报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

案例6 违法使用垃圾处理场污染严重 主管机关被提起诉讼

德宏州梁河县城市垃圾处理场自2011年投入使用以来,主要承担梁河县城和九保村垃圾处理,梁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工作。2012年4月25日,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垃圾处理场试运行,自2012年7月25日垃圾处理场试运行期结束后,梁河县城市垃圾处理场未办理任何申请延期手续,也未通过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一直处于违法使用状态。部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处理场填埋区后,未严格按工艺规范进行处理填埋,长期露天堆放,并有污水渗漏,垃圾场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

梁河县检察院履行诉前程序后,梁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仍未全面履行对垃圾处理场的管理职责。2017年3月8日,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梁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5月3日,梁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对其主管的梁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对梁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法定监管职责,督促其在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确保正常运行达到相关要求。(云南信息报 记者梁东婕 

编辑: 徐婷 责任编辑: 徐婷